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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颜某某、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侦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镇**街**栋**单元**室(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小区**号楼**室(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031967********,汉族,高中文化,原调兵山联发公司销售员(已退休),现住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颜某某、秦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营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曹某某以按开具发票金额的11%给买票扣点,而让被告人李某甲帮其带着开发票。在营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利盛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曹某某指使其妻子朱某某以公司平账需要而让李某甲出资作假资金流,并让颜某某提供虚假《废钢销售合同》2份。2017年9月15日、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颜某某找被告人秦某某帮助从沈阳市利盛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为营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开具购买废钢的增值税发票共45组,金额4,273,519.24、税额726,498.26元,价税合计5,000,017.50元。2017年9月19日至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颜某某二人共出资70万元,通过颜某某个人银行卡与朱某某个人银行卡及营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账户、沈阳市利盛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账户分8笔银行往来循环转款制造虚假资金流共5,000,017.50元。而后,从营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按其取得的涉案发票价税总额的11%提点给付的55万元买票提成中,李某甲让颜某某按事先约定的提点分配“回扣”。其中,被告人李某甲、颜某某二人按涉案发票价税总额的1.3%提点得“回扣”共6.5万元,该二人从中各非法获利3.25万元;被告人秦某某等人按涉案发票价税总额的9.7%提点得“回扣”共48.5万元,秦某某个人从中非法获利12.25万元。2017年10月,营口**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认证抵扣税款726,498.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朱某某、曹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颜某某、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颜某某、秦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颜某某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代检察员:***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秦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被告人李某甲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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