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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项某某等4人开设赌场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1〕234号

被告人项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1********,汉族,高中肄业,温州市**集团职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2********,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8********,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项某某、谢某某、李某甲、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项某某、谢某某经商议在“闲聊”APP上建立赌博群,供群内赌客在手机APP“熟客温州麻将”上参加麻将赌博。其中,被告人项某某和谢某某系群主,负责收取“房费”、维护群内秩序、结算每日获利,被告人谢某某另负责购买房卡。被告人李某甲和黄某甲帮助收取“房费”。上述赌博群由被告人方提供房卡,每局赌博根据积分产生一名“大赢家”,“大赢家”积分大于或等于3分,则需支付每次2元人民币“房费”,赌客根据积分自行相互结算赌资,一分代表2元人民币。经统计,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谢某某和项某某各分得“房费”人民币60686.8元。

2019年4月至12月、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项某某伙同李某甲、李某乙(另案处理)先后在闲聊APP、默往APP建立赌博群(曾使用“306”群名),以上述方某某群内赌客在手机APP“熟客温州麻将”上参加麻将赌博。其中,赌客李某丙在本区**街道家中参赌。被告人项某某系群主,负责购买房卡、收取“房费”和维护群内秩序。被告人李某甲帮助收取“房费”和拉赌客进群。经统计,2019年8月22日至2020年3月19日,赌博群的赌资额达人民币1545874元,产生“房费”人民币54092元。 

2020年3月20日、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谢某某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项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2万元。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黄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项某某、谢某某、李某甲、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数据统计表、微信记录、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缴款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流水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叶某某、胡某某、戴某某、李某丙、苏某某、单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项某某、谢某某、李某甲、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搜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5.电子证据:手机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谢某某、李某甲、黄某甲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李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项某某、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陈岳翔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项某某、谢某某、李某甲、黄某甲均取保候审,联系方式分别为1781623****、1396887****、1599076****、1380689****

2. 随案移送认罪认罚材料肆份、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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