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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韩某甲等寻衅滋事、合同诈骗等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小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盂县**村**,住山西省盂县**镇**村**。2019年4月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5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8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盂县**镇**村**。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武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盂县**镇**村**。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8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盂县**镇**村**(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盂县**镇**村**)。1983年因犯强奸罪被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8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别名李某丙,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盂县**村**,住山西省盂县**镇**村**。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8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盂县**村**,住山西省盂县**镇**街**巷(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盂县**镇**村**。2016年4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盂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8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盂县**村**,住山西省盂县**镇**村**小区**房(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盂县**镇**村**)。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19年8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被告人安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盂县**镇**村**。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54********,汉族,文盲,无业,住山西省盂县**镇**村**。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盂县**镇**村**。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盂县**镇**村**。2019年7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曾用名刘某丙,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盂县**镇**村**小区**(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盂县**镇**村**)。2019年8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丁,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盂县**镇**村**。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盂县**镇**村**。1992年5月23日因犯强奸罪被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11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盂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56********,汉族,文盲,无业,住山西省盂县**镇**(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盂县**镇**村**)。2019年8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盂县**镇**村**。2019年8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盂县**镇**村**。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丁,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4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盂县**镇**村**。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戊,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盂县**镇**村**。2019年8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盂县**镇**村**。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柳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盂县**村**楼**楼(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盂县**镇**村**)。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乙,别名韩某丙,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盂县**镇**村**(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盂县**镇**村**)。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己,别名李某庚,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盂县**镇**房(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盂县**镇**)。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盂县**镇**村**。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盂县**镇**村(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盂县**镇**村**)。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4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盂县**镇**路(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盂县**镇**村**)。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武某某、栗某某、李某乙、高某某、韩某甲、安某某、杨某甲、刘某甲、吕某某、刘某乙、李某丁、郭某甲、郝某某、王某乙、杨某丙、刘某丁、李某戊、陈某甲、柳某某、韩某乙、李某己、陈某乙、赵某某、王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一、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害人边某某经营的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盂县南关村开发建设德盛华苑小区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提出索要住宅楼补偿的无理要求,并指使村民有组织地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先后多次阻挠、扰乱边某某工地施工、楼房出售等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2018年10月,李某甲指使武某某带人去边某某开发的德盛华苑售楼部阻碍售楼部出售房屋。武某某带领村民刘某甲、吕某某二人前往该处,武某某、刘某甲、吕某某每日在售楼部内聊天、打牌,碰到有人来咨询买房便告知房子有纠纷不能出售,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德盛华苑正常销售经营秩序。

2、2018年12月的一天,李某甲指使武某某带领刘某甲、吕某某前往德盛华苑工地,使用自喷漆在工地围挡上喷涂“此楼房和村委会有纠纷,此楼不能出售,没解决纠纷不准出售”等字样,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德盛华苑工地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3、2018年12月的一天,李某甲带领李某乙、韩某甲、高某某、栗某某、武某某、刘某甲、吕某某、李某己、杨某甲、安某某前往德盛华苑工地外,挖开路面下给工地送水的水管,关闭工地进水阀门,切断了工地上的用水;2018年底的一天,李某甲指使高某某将德盛华苑工地的变压器导电杆拆除,导致德盛华苑工地停电,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德盛华苑工地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4、2019年3月的一天,李某甲带领村干部、村民代表前往德盛华苑工地,聚众造势。李某甲在现场煽动村民称德盛华苑开发商边某某骗了**村的地。李某乙指使武某某、栗某某使用提前准备的手钳拆除工地彩钢围挡,柳某某提供手钳,韩某甲、陈某甲、郭某甲、李某丁、韩某乙、杨某丙、杨某甲、安某某、李某戊等人站场造势,并禁止工地工作人员重新安装围挡,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德盛华苑工地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5、2019年3月的一天,李某甲指使村民驾驶大巴车堵住工地大门,阻止施工人员和运送材料车辆正常出入,由村**李某乙负责安排,高某某、武某某、李某戊、刘某乙、刘某甲、吕某某、栗某某、柳某某、杨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郭某甲、李某丁、韩某乙、杨某丙、安某某、赵某某、王某丙等人分成三班,日夜轮流在大巴车上值守,并且安排李某己每天送饭,阻碍工地施工长达一个月左右,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德盛华苑工地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6、2019年3月的一天,李某甲指使韩某甲、李某乙、栗某某、武某某等人带领村民至德盛华苑工地实施滋扰、纠缠等行为。在德盛华苑工地韩某甲、李某乙、杨某甲、李某丁、杨某丙、安某某、刘某甲与德盛华苑工地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并告知工地工作人员没有处理事情就不要干活等,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德盛华苑工地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7、2019年4月的一天,德盛华苑售楼部准备挂牌时,李某甲指使村民代表去售楼部实施滋扰、纠缠等行为。李某戊、栗某某、杨某甲、郭某甲、李某丁、安某某前往售楼部,驱赶挂牌工作人员,其中栗某某躺在牌子上阻止挂牌,以此行为逼迫德盛华苑开发商边某某给村里补偿住宅楼。

二、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害人王某丁经营的盂县**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盂县**村开发建设海洲未来城楼盘期间,王某丁因李某甲未按期给其楼盘办理手续,拒绝支付村民安置费用,李某甲便指使村民以滋扰、纠缠、哄闹方式逼迫王某丁支付安置费用。

1、2018年11月,李某甲指使刘某乙长期在海洲未来城售楼部内值守,并阻拦开发商工作人员进入,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海洲未来城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2018年12月的一天,李某甲带领高某某、刘某乙前往盂县**房地产有限公司办公室,强行将办公室内的工作人员驱离,并将该售楼部、办公室的门锁更换,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盂县**房地产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3、2018年12月的一天,李某甲指使高某某、刘某乙前往海洲未来城工地拆除工地周边的彩钢围挡,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海洲未来城工地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2016年底,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盂县**村开发建设鼓馨花园小区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为强占鼓馨花园工地,指使村民通过将鼓馨花园工地建设的临街门面房锁上卷闸、封锁鼓馨花园工地等方式将该公司驱离后,李某甲自行组织施工队伍将鼓馨花园工程建设完工,并私自将部分房屋出售。

1、2016年底的一天,李某甲指使王某乙、郝某某、刘某丁前往鼓馨花园工地,以防止村民哄抢和开发商出售为由,私自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鼓馨花园刚建成的二十多间门面房装上卷闸门并上锁进行强占。

2、2016年底的一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拆除鼓馨花园工地门面房卷闸门的过程中,被王某乙、郝某某、刘某丁阻拦。双方发生语言冲突,王某乙便使用工地上的锤子将该门面房玻璃门砸碎。

3、2017年初左右的一天,李某甲带领王某乙、刘某丁等人前往鼓馨花园工地,将工地工作人员驱离,并自行购买锁具将该工地大门上锁,每天派王某乙、郝某某、刘某丁值守,禁止**房地产开发商工作人员进入。随后,李某甲自行组织施工队伍将鼓馨花园工程建设完工,并私自将部分房屋出售。

四、2010年左右的时候,房某某在盂县**村建设**新村小区。李某甲指挥铲车在**新村小区门口堆放垃圾,以此向开发商房某某索要钱款。

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阳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盂县**镇**村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村**兼**李某甲故意不办理开发施工建设的相关手续,以达到其多次非法向开发商索要钱款的目的。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村里需要钱款为由多次派被告人王某甲向开发商吴某某索要钱款,同时明确告知吴某某如果不给钱就不要继续施工。吴某某迫于李某甲村长的身份以及其已经在**村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的事实,被迫交付钱款。

1、2015至2016年李某甲分四次向吴某某索要90万元变压器安装费用,其中派王某甲向吴某某索要20万元。吴某某迫于不安装变压器,工地没电无法施工的事实,被迫交付90万元变压器费用。其中70万元交至李某甲设立的**建设投资管理中心,李某甲挪作他用。

2、2016年1月20日,李某甲派王某甲以村里需要钱款为由向吴某某索要50万元,并明确告知吴某某不给钱就不要继续施工,吴某某被迫接受高额利息的借款满足李某甲索要钱款的要求。

3、2016年1月21日,李某甲派王某甲以村里需要钱款为由向吴某某索要50万元,并明确告知吴某某不给钱就不要继续施工,吴某某被迫接受高额利息的借款满足李某甲索要钱款的要求。

4、2016年4月24日,李某甲派王某甲以村里需要钱款为由向吴某某索要50万元,并明确告知吴某某不给钱就不要继续施工,吴某某被迫接受高额利息的借款满足李某甲索要钱款的要求。

5、2016年5月11日,李某甲派王某甲以村里需要钱款为由向吴某某索要50万元,并明确告知吴某某不给钱就不要继续施工,吴某某被迫接受高额利息的借款满足李某甲索要钱款的要求。

6、2016年6月,李某甲以村里唱戏需要钱款为由向吴某某索要30万元,吴某某迫于李某甲的影响,害怕不出钱会得罪李某甲导致无法施工,故被迫支付给李某甲30万元。

合同诈骗犯罪事实:

2013年3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甲谎称其村集体将在本村土地上建设汇能物流园区项目,可供郭某某开发建设,并于2013年4月2日至2014年4月14日期间以支付拆迁土地补偿款及安置费用为由多次收取郭某某共计300万元,后李某甲将该300万元挪作他用。案发后,李某甲于2019年4月4日将300万元退还郭某某,并取得郭某某谅解。

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事实:

1987年盂县人民政府为规范经营,批准在盂县**村建立桥沟市场桥沟市场由事业单位盂县市场服务中心管理。2012年被告人李某甲以进入汛期为由要求将桥沟市场拆迁。2013年至2018年间,李某甲多次派人对桥沟市场大门、主体结构、加工点及围墙进行强拆,直至桥沟市场被完全拆除。

诈骗犯罪事实:

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阳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盂县**镇**村开发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期间,李某甲多次以村里需要钱款为由向吴某某索要钱款。2016年6月,李某甲派被告人王某甲向吴某某索要钱款,吴某某称没有钱,后王某甲虚构其已替吴某某借款并将钱款交予李某甲的事实,让吴某某签下一张欠王某甲40万元的借条并收取6万元利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栗某某、李某乙、高某某、韩某甲、安某某、杨某甲、刘某甲、吕某某、刘某乙、李某丁、郭某甲、郝某某、王某乙、杨某丙、刘某丁、李某戊、陈某甲、柳某某、韩某乙、李某己、陈某乙、赵某某、王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武某某、栗某某、李某乙、高某某、韩某甲、安某某、杨某甲、刘某甲、吕某某、刘某乙、李某丁、郭某甲、郝某某、王某乙、杨某丙、刘某丁、李某戊、陈某甲、柳某某、韩某乙、李某己、陈某乙、赵某某、王某丙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中被告人李某甲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该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二十五人之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二人之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多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武某某、栗某某、李某乙、高某某、韩某甲、安某某、杨某甲、刘某甲、吕某某、刘某乙、李某丁、郭某甲、郝某某、王某乙、杨某丙、刘某丁、李某戊、陈某甲、柳某某、韩某乙、李某己、陈某乙、赵某某、王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李某甲等二十六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已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武某某等二十四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武某某、栗某某、李某乙、高某某、韩某甲、安某某、杨某甲、刘某甲、吕某某、刘某乙、李某丁、郭某甲、郝某某、王某乙、杨某丙、刘某丁、李某戊、陈某甲、柳某某、韩某乙、李某己、陈某乙、赵某某、王某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岩

检察官助理王妃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武某某、栗某某、李某乙、高某某、韩某甲现被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被告人安某某、杨某甲、刘某甲、吕某某、刘某乙、李某丁、郭某甲、郝某某、王某乙、杨某丙、刘某丁、李某戊、陈某甲、柳某某、韩某乙、李某己、陈某乙、赵某某、王某丙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十六册,补充材料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十四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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