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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韩某某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乡**村**组,暂住深圳市龙岗区**路**号**店,工作单位深圳市**店。因组织卖淫嫌疑,于2020年5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5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谷城县**镇**村**组,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坊**栋**房。因组织卖淫嫌疑,于2020年5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乡**村**组**号,暂住湖南省湘乡市**乡**村**组**号。因组织卖淫嫌疑,于2020年6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随县**组**号**室,暂住深圳市龙岗区**路**号**店。因组织卖淫嫌疑,于2020年5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丁,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镇**村**组**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坊**栋**室。因组织卖淫嫌疑,于2020年5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韩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组织卖淫案,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开始,被告人李某甲雇佣、招募被告人韩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人,并租下福田区**村**栋**房和**房作为卖淫场所,组织屈某某、龙某某、李某甲戊、张某某等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李某甲明确规定了卖淫的项目价格及卖淫所得分成等,还制定了卖淫女上班时的规定。其中,李某甲作为老板,负责全面工作;韩某某负责招揽卖淫女及接听嫖客的电话及安排嫖客到上述地点嫖娼或者安排卖淫女上门服务;李某乙负责接听嫖客的电话;李某丙、李某丁负责在福田区**、**、**、**村等一带派发有卖淫联系方式的“黄色卡片”,此外,李某丙还充当“马夫”,用自己的轿车接送卖淫女外出上门卖淫。李某甲还建立微信群,在群内发布其制定的卖淫女为嫖客服务的各项内容(有人民币300元、588元、688元、988元、1288元、1688元及包夜2088至3888元不等的服务)及提成标准,发布收取嫖资的收款码,由李某甲收取嫖资后统一按提成分配,发布制定出勤时间和请休假制度。

经侦查,民警先后抓获卖淫女屈某某、龙某某、李某戊、张某某及嫖客何某某、李某己、戴某某,上述人员均因卖淫嫖娼被该局行政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韩某某、李某丙、李某丁于2020年5月2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乙于2020年6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望岳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甲、韩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搜查证、证据保全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屈某某、龙某某、李某戊、张某某、何某某、李某己、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韩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韩某某、李某乙共同组织卖淫,以招募手段管理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而予以积极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韩某某、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杨俊川

                              检察官助理 黄晓婷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甲、韩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十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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