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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陈某某等诈骗案)_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广东省中山市********号之**出租屋。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阿弟,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村**街**号之**出租屋。2016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7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甲和陈某某商量之后,决定以驾驶车辆“碰瓷”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由李某甲准备好一辆换上破裂的左后视镜的黑色奔驰小汽车、螺丝帽和砂纸等工具,由陈某某驾驶车辆在广东省珠三角高速公路寻找作案目标,并尾随目标车辆。当目标车辆向右变道时,陈某某就加速从目标车辆旁边经过,并由李某甲从后排座车窗向目标车辆扔螺丝帽,致发出“呯”的一声响,产生两车碰撞的假象。然后陈某某按响喇叭和打开双闪灯,让目标车辆靠边停车。接着李某甲下车到目标车辆处寻找机会,用砂纸划目标车辆制造发生碰擦的痕迹,再让被害人下车确认划痕以及黑色奔驰小汽车后视镜的破裂情况。最后陈某某和李某甲让被害人赔钱私了,并由李某甲出示其本人昵称为“真诚”、账号为1474557****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让被害人扫码转账支付赔偿金。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将骗取得来的钱扣除汽油费、高速费等费用后,两人各分得一千多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没有赔偿被害人损失。

一、2020年5月28日13时许,被害人温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粤MT****丰田牌卡罗拉小汽车行驶在深圳市往东莞市的高速公路时,被陈某某和李某甲驾驶的黑色奔驰小汽车以“碰瓷”的方式骗取了人民币1300元。

二、2020年5月30日8时许,被害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桂JY****福特牌小汽车行驶在广东珠三角环线高速公路广州路段时,被陈某某和李某甲驾驶的黑色奔驰小汽车以“碰瓷”的方式骗取了人民币2000元。

三、2020年6月19日15时许,被害人韦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桂G9****雪佛兰牌科沃兹小汽车行驶在沈海高速公路深圳路段时,被陈某某和李某甲驾驶的黑色奔驰小汽车以“碰瓷”的方式骗取了人民币500元。

四、2020年6月23日16时许,被害人叶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桂K9****大众牌迈腾小汽车行驶在江肇高速G94往江门方向在明城停车区前,被陈某某和李某甲驾驶的黑色奔驰小汽车以“碰瓷”的方式骗取了人民币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温某某、杨某某、韦某某、叶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小汽车,虚构发生轻微碰擦的事实,向被害人索取赔偿,总共骗取财物人民币6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国平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某某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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