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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陈某甲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24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村镇**村**号。2019年1月29日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贵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至2022年2月8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711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村**号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尤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14日曾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石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至2021年4月15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韦某某、尤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韦某某、尤某某明知查某某(另案处理)收购银行卡用于上家网络犯罪的支付结算,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或者收购他人办理的银行卡再转卖给查某某获利。经查询公安部反电信诈骗平台及银行卡开户行的账单后,被告人李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走账人民币46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走账人民币440余万元,被告人韦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走账人民币310余万元,被告人尤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走账人民币22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甲从查某某处获利人民币二万余元,分给被告人陈某甲人民币二千余元,分给被告人韦某某人民币二千九百元左右,分给尤某某人民币六千元左右。其中,被害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下午在温岭市横峰街道被骗人民币9500元并打入本案郑某某的银行卡中。

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韦某某、尤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横峰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贵池区齐山派出所接受调查。四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材料、被害人张某某提交的手机截图和银行交易明细、郑某某等人银行卡的流水账单、公安部反诈平台的报案记录等;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证人郭某甲、郭某乙、郑某某、李某乙、陈某乙陈某丙、朱某某、何某某、袁某某、丁某某、章某甲、章某乙、凌某某、查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韦某某、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刑事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韦某某、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韦某某、尤某某单独或与人结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韦某某、尤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韦某某、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尤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俞晨霄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均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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