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监利县**镇**村**,务农。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冯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64********,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监利县**镇**村**,务农。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于2012年12月15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日,因抗旱需要,监利县**乡人民政府决定对其辖区**村中心河进行河道清淤,因该工程施工清理的淤泥涉及到占用冯某乙(系陈某甲之母)部分农田,政府经与冯某乙协商已取得其同意,并给予其青苗补偿费、重新划分给其2.7亩责任田、为其解决生活费等补偿。但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夫妻二人认为清淤占用其母亲农田未经其同意且政府补偿过低,2011年5月7日上午10时许,李某甲、陈某甲借故提出要按每亩一万元的标准补偿损失,并阻碍施工,李某甲当场辱骂其岳母冯某乙不该同意施工,还与前来劝阻的乡干部发生冲突,后**派出所及时出警进行了处理。
2011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以监利县**乡人民政府在辖区**村中心河进行河道清淤时侵犯了其母亲农田利益且遭到乡干部殴打为由,多次向**乡人民政府提出过高补偿要求但未达到目的,后二人仍以此为由多次到省、市、县信访局及国家信访局上访,甚至向地方政府提出高达128万元的无理补偿要求,政府与李某甲、陈某甲多次协商未果。2012年5月8日,**乡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冯某乙、李某甲、陈某甲信访事项的处理报告》,因李某甲、陈某甲不服处理意见,申请监利县人民政府进行信访复查。2012年7月19日,监利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对冯某乙、李某甲、陈某甲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李某甲、陈某甲仍不服,向荆州市人民政府申请信访复核。2013年12月20日,荆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出具《关于监利县冯某乙等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意见中认为**乡人民政府已对冯某乙进行合理补偿,李某甲、陈某甲无权提过高补偿要求,并答复了李某甲反映与基层干部发生冲突问题的解决办法。文件中明确该意见为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意见。据此,该信访事项三级终结。但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依然不服政府处理意见,长年多次进京在非信访场所上访,其中多次在国家举行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的时间节点进京上访。2015年1月,监利县人民政府依照信访事项属地管理原则,安排李某甲、陈某甲信访事项由原来的**乡人民政府变为由**镇人民政府负责。
2012年7月13日,李某甲进京到中央纪委、监察委上访,严重扰乱单位办公秩序;2012年7月18日,荆州市信访局、监利县信访局、**乡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监利县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及相关知情群众等在**乡**村村委会会议室召开李某甲、陈某甲信访事件听证会,会上李某甲无视会议纪律,擅自拍照、录音录像,李某甲,陈某甲还起哄闹事、辱骂参会人员、摔打会议桌牌,致使听证会被迫中止;2012年11月15日12时许,为制造影响,陈某甲携可燃酒精窜至北京朝阳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自焚,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2年12月10日9时许,陈某甲来到**乡政府办公楼,以要求补偿为由缠访时任**乡乡长何某甲,拉扯何某甲乡长衣服,阻止其上县开会,严重影响他人工作,扰乱了**乡人民政府的工作秩序。
2011年下半年至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甲先后多次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共计26次;李某甲于2013年8月1日、2016年7月6日、2016年7月8日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3次。因陈某甲、李某甲二人长年进京非法上访,为了维稳管控,**乡人民政府支付陈某甲、李某甲个人医疗费、补助金、借支款等共计人民币41333.66元,支付进京接访费用共计人民币236136.5元;**镇人民政府支付陈某甲、李某甲个人医疗费、补助金、借支款等共计人民币184989.74元,支付进京接访费用共计人民币117384元。二被告人长期进京非法上访给各级政府造成极大的维稳管控压力,浪费**乡、**镇两地政府巨大的人力和财政公共资源,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的不良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信访事项情况汇报、信访事件处理报告及终结报告、信访开支票据复印件、训诫书等书证;2.物证照片;3.证人冯某乙、周某甲、朱某某、李某乙、瞿某某、周某乙、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彭某某、陈某戊、羿某某、刘某甲、何某甲、宋某某、何某乙、张某某、邓某某、刘某乙、邹某某、王某某、江某某、董某某、刘某丙的证言;4.现场方位图及照片;5.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甲借故生非,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铁军
2019年12月13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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