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Z52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29岁,壮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331990********,初中文化,无业人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地址:广西龙州县**村**屯**号,现住贵阳市花果园**区**栋**单元**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30岁,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89********,高中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地址:湖北南漳县**乡**村*组,现住贵阳市南明区**园**栋**单元**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二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办理需要,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将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4日再次将该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020年4月18日。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17日,本院分别将该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15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先后在贵阳市世纪城开始加入“1040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被告人李某甲于2017年5月晋升为该传销组织老总,负责该组织传销业务指导工作。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11月晋升为该传销组织老总,负责该组织的纪律检查工作。该传销组织对外宣传只要缴纳69800元即可加入该组织,成为会员。发展29名会员加入成为下线就可以晋升为老总,在两至三年的时间就可以得到1040万元回报。并对外谎称“1040连锁经营”是国家秘密支持的项目,其资金用于支持国家项目。该组织长期盘踞于本市花果园并不断发展下线加入,并根据购买会员份数、发展下线人数设置有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等层级,并根据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无前科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2.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的供述;
3.证人李某乙、胡某某、吴某某、潘某某、黎某某、刘某某等37名证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作为“1040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老总级别的组织者、领导者,通过组织、领导他人参加该传销组织,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正常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信芳
2020年6月15日
附:一、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侦查卷肆册
2、换押证贰份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相关文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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