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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陈某某敲诈勒索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镇**巷**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于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于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0月9日至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陈某某等人在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京台高速入口处,以举报倾倒垃圾为由,向杨某甲、刘某某、王某某索要人民币6万元,因三被害人无能力支付未得逞。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6月5日被传唤到案,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6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杜某某、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执法录像、录音等;6.辨认笔录:杨某甲、刘某某、王某某的辨认笔录;7.其他材料: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爽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住址候审,联系方式1391161****,保证人李某乙,联系方式1861828****;被告人陈某某现在住址候审,联系方式1531169****,保证人曹某某,联系方式15910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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