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2011年11月30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十个月。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现任**组组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3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3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现任**组组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李某乙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召集并代表村民将肥东县**镇**村**组集体所有的约70亩杨树以总价12.8万元卖给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李某甲在明知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初带领工人对所购林木实施砍伐。至案发时,共砍伐杨树844棵。经鉴定,被砍伐的844棵杨树立木材积为79.380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胡某某、卢某某、何某某、李某丙、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退耕还林补助清册、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采伐树木检尺数据记录表、现场方位图、照片;5.被采伐林木立木材积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村民组集体所有退耕还林的杨树,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席庆堂崔晓华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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