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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陈某等人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掇检一部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2月2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2月30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殴打他人(本案),于2017年12月27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6日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沙洋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4日被荆门市东宝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结伙斗殴,于2014年10月1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88********,土家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6日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同年8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14日重报,并补充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同年10月10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1月10日重报,并补充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3日22时许,被害人伍某某和女友李某乙到荆门市掇刀区长坂坡路“金鹤苑小区”门口的超市购物时,李某乙的白色小狗跑到站在该超市门口的被告人李某甲的脚下,李某甲用脚将白色小狗踢开。伍某某、李某乙看到后上前质问李某甲为什么踢小狗,二人与李某甲发生争吵,继而伍某某与李某甲发生打斗,站在一旁的李某甲的朋友被告人陈某随即上去帮忙打,打斗中伍某某解下身上的皮带准备打李某甲、陈某,结果抽在一旁的李某甲的朋友陈某某脸上,陈某见状也解下自己身上的皮带与伍某某对抽,陈某某也上去帮忙将伍某某抱住,并拳打伍某某,李某甲抢过陈某手中的皮带抽打伍某某头部等部位,被告人李某甲、陈某、陈某某三人将伍某某打伤后离开现场。2019年4月3日,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伍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某甲、陈某、陈某某的身份户籍资料、抓获经过、三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李某甲、陈某、陈某某前科材料、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伍某某的病危(重)通知书、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黄某某、邓某某、苏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4.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荆门今宋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7.被告人李某甲、陈某、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陈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陈某、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间处刑,被告人李某甲被宣告缓刑后,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处刑;被告人陈某某有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间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俊莉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陈某、陈某某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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