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054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奥特曼”),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萧县**乡**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2月7日释放。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2006年11月14日因赌博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处行政罚款五百元。被告人陆某甲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陆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乙(绰号“小荤油”),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2012年5月9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7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陆某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9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经该局决定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村**组**号。2010年9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陆某甲、陆某乙、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
202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某甲、陆某甲、陆某乙、王某某在张家港市**镇**茶园等地,组织常某某、倪某某、俞某某等人以扑克“二八杠”等形式赌博。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共计18000元;被告人陆某甲开设赌场及为被告人李某甲开设赌场提供帮助,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1700元;被告人陆某乙开设赌场及为被告人李某甲开设赌场提供帮助,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9200元;被告人王某某为李某甲开设赌场提供帮助,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25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8日至5月30日间,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在张家港市**镇**茶园等地,组织倪某某等人以扑克“二八杠”等形式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6200元。其中:
(1)2020年5月28日晚,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在常熟市**镇**巷**号,组织常某某等人以扑克“二八杠”等形式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5月29日晚,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在张家港市**镇**村**组**号陆某甲家中,组织倪某某等人以扑克“二八杠”等形式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元。
(3)2020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在张家港市**镇**茶园山上仓库,组织周某某等人以扑克“二八杠”等形式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2200元。
2.2020年6月1日至6月4日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张家港市**镇**茶园等地,组织周某某等人以扑克“二八杠”等形式赌博,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8000元。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雇佣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望风,雇佣被告人王某某抽庄风。其中:
(1)2020年6月1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在张家港市**镇**茶园山下鱼塘边房子,组织周某某等人以扑克“二八杠”等形式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2500元。
(2)2020年6月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在张家港市**镇**茶园山上仓库,雇佣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望风,组织周某某等人以扑克“二八杠”等形式赌博。
(3)2020年6月2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在张家港市**镇**茶园山下鱼塘边房子,雇佣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望风,组织他人以扑克“二八杠”等形式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元。
(4)2020年6月3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在张家港市**镇**茶园山下鱼塘边房子,雇佣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望风、雇佣被告人王某某抽庄风,组织他人以扑克“二八杠”等形式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5000元。
(5)2020年6月3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在张家港市**镇**村**组**号,雇佣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望风、雇佣被告人王某某抽庄风,组织倪某某等人以扑克“二八杠”等形式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5000元。
(6)2020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在张家港市**镇**茶园山上仓库,雇佣被告人陆某甲望风、雇佣被告人王某某抽庄风,组织李某乙等人以扑克“二八杠”等形式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2500元。
被告人李某甲、陆某乙、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扣的赃款(照片);
2.证人常某某、倪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陆某甲、陆某乙、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二、危险驾驶
2020年3月26日晚,被告人陆某乙醉酒后驾驶苏E5****的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塘桥镇吹鼓路、永进路、老204国道、人民路行驶至**镇**街**号,与他人发生争执,后被民警处警时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陆某乙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31mg/100ml。
被告人陆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5.张家港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照片、行驶轨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陆某甲、陆某乙、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2020年9月28日至29日,被告人李某甲、陆某甲、陆某乙、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陆某甲、陆某乙、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陆某乙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在部分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在部分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王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陆某乙、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陆某甲、陆某乙、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应当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陆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陆某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陆某乙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数罪并罚;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艳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陆某甲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被告人陆某乙现在张家港市**镇**村**组**号其家中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张家港市**镇**村**组**号其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