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4〕82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11969********,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捕前系浙江省临海市**镇农民,暂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滩**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2014年4月12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系个体,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2014年4月12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金某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9日,被告人金某某和一办假证的女子商定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2张假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一张票面金额为27万元,一张票面金额为73万元,货到付款,并欲将上述假发票以1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朋友孟某某。次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兰州市城关区**医院附近将装有上述假发票的快递通过“顺丰速运”邮寄给金某某,欲从中牟利。次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兰州市新区彩虹城大门前将已签收邮件的金某某抓获,并当场在其签收的邮件内查获上述建筑业统一发票(一张面值为27万元,发票代码是262001312201,发票号码是00371753,付款方名称为:兰州**商贸有限公司八里窑尖峰热源厂,收款方名称为: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另一张面值为73万元,发票代码是262001312201,发票号码是00371752,付款方名称为:兰州**商贸有限公司**厂,收款方名称为: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后公安人员又在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路口抓获李某甲,并当场从李某甲身上查获其向金某某邮寄假发票的单号为:931059120440 的“顺丰速运”快递单一张、伪造的票面金额为6.5万元甘肃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发票、快递单等物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顺风速运收派件存根、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短信截图、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徐某某、孟某某、段某某、赵某某、晏某某、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甲、金某某的供述,鉴定结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金某某无视刑律,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陇、张静
2014年6月6日
附:1、案卷三册,起诉书十一份;
2、被告人李某甲、金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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