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1〕26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住江苏省丰县**镇**号,现暂住:台州市椒江区白云银河商场。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4年9月6日被行政拘留七日;因寻衅滋事,于2006年12月1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8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赌博,于2014年1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2日;因赌博,于2014年6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4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9日;因本案,于2020年11月0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故意伤害,于2009年9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寻衅滋事罪, 于2010年5月18 日被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因故意伤害,于2013年3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赌博,于2015年3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下旬到5月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东丰村一荒废的房屋内开设扑克牌两张赌场,并雇佣被告人郑某某为赌场夹牌理角,招揽丁某某、许某某等参赌。赌场开设7天,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郑某某为赌场夹牌理角5天,期间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郑某某得700元。
被告人李某甲彪于2020年11月09日主动投案,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10月2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李某丙、叶某某、许某某、叶某某的证言及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 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郑某某单独或结伙开设赌场,其中李某甲单独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二人结伙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 敏
检察官助理: 徐明淼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5667****、1396769****;
2.移送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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