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邢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乡**村**号,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武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邢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李某乙(已起诉)因涉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犯罪被武乡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5月29日上网追逃,被告人李某甲、邢某某(李某乙的妻子)明知李某乙涉嫌犯罪在逃,仍通过提供财物、寻找隐藏的住所、购买手机等方式协助李某乙逃匿,其中:
1、李某乙潜逃至太原市后,李某甲为李某乙购买了手机和电话卡,方便李某乙与外界取得联系。
2、李某甲为李某乙在太原市寻找了一处名叫“舒佳旅馆”的住所,协助李某乙藏匿。
3、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甲从被告人邢某某处取得现金10000元提供给李某乙;后来有人通过微信转账转给李某甲5000元并吩咐给李某乙使用,李某甲收到后取出现金全部交给李某乙。
4、李某乙在太原潜逃期间,李某甲驾驶出租车多次运送李某乙,并与李某乙相跟购买衣服2次。
2018年10月26日,李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已向武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手机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法律文书等书证;证人李某丙等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邢某某明知李某乙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帮助,协助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勇
2019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证据10页;
3.有关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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