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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邓某甲贩卖毒品、运输毒品案)_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湖南省**县人,包工头,现住郴州市****县************8号。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3月12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分局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24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日被耒阳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绰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耒阳市****村6组,现住耒阳市**************9楼。因吸食毒品2017年1月21日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2019年8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耒阳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同日被耒阳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邓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贩卖毒品罪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邓某甲微信联系贩毒人员史某甲(刑拘在逃)购买毒品,并要求将毒品送到耒阳市***路**宾馆209房,史某甲到达后将1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交给被告人邓某甲,被告人邓某甲微信支付2600元毒资给史某甲。当日13时许,谷某甲微信联系被告人邓某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并通过微信支付300元,二人在耒阳市***路**宾馆路口完成交易,被告人邓某甲从中获利200元。

同年8月23日15时许,谷某甲微信联系被告人邓某甲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并通过微信支付200元,二人在耒阳市***路**宾馆路口交易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邓某甲身上及耒阳市***路**宾馆209房共缴获29小包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状物编号为1号(净重5.89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红色药丸状物编号为2号(净重1.08克),被告人邓某甲于当日的尿检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次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前来运送毒品的被告人李某甲。

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状物(1号检材)与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红色药丸状物(2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运输毒品罪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邓某甲联系史某甲购买2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史某甲便联系被告人李某甲,让其将先前从史某甲处购买的2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送给被告人邓某甲,被告人李某甲表示同意。随后,被告人李某甲驾驶湘LN7187小型汽车来到耒阳市设计院附近,在等待被告人邓某甲时被耒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李某甲驾驶的车内缴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红色药丸状物一瓶及半粒、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状物一盒。经称量: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红色药丸状物(编号为1号)净重1.92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状物(编号为2号)净重18.80克。被告人李某甲于当日的尿检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红色药丸状物(1号检材)与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状物(2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微信账户及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领条、车辆照片、车辆通行信息毒品收缴专用收据、在逃人员登记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谷某甲、胡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搜查笔录、称量及取样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勇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邓某甲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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