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邓某甲等4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二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1********,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住金平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经金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8月26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09月29日被金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甲,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56********,瑶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县,住金平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经金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金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83********,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县,住金平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经金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金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01978********,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金平县,住金平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犯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经金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金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邓某甲、邓某乙、李某乙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1月0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18时许,越南籍男子“老邓”打电话叫李某甲到中越界河边将从越南拉过来的7头牛付费牵到中国境内,李某甲答应后,便通过电话逐一邀约到邓某甲、邓某乙、李某乙三人一起去牵牛。当日19时许,李某甲、邓某甲、邓某乙、李某乙四人在岩坡丫口会合后前往东谢河沙场往太阳寨方向约500米处中越河边牵牛,李某甲在距离界河边约500米处公路边望风,并通过电话联络越南籍男子“老邓”互通中国一侧公路上有无车辆经过的情况,约20分钟后,邓某甲牵了2头牛来到公路边从小路先走,李某甲又去帮邓某乙、李某乙牵另外5头牛并赶上邓某甲,李某甲、邓某甲、邓某乙、李某乙四人便合力将7头牛一起牵着往岩坡丫口方向走。当日02时许,四人牵着7头牛来到东谢河后山距离岩坡丫口三公里的地方时被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邓某甲,查获涉嫌走私的7头水牛。经金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涉嫌走私的7头活体水牛在2020年8月11日金平地区同类合格水牛市场零售中等价格为11286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7头水牛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

3、被告人李某甲、邓某甲、邓某乙、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邓某甲、邓某乙、李某乙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邓某甲、邓某乙、李某乙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邓某甲、邓某乙、李某乙被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授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建议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李某乙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 云

检察官助理:王玺惟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李某甲、邓某甲、邓某乙、李某乙现羁押于金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计351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