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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赵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02199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街**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3198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天津市市辖区**道**里**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潮安县**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8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某甲、赵某某、郭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下午,杭州**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剧组人员在位于本市西湖区**镇**村**地拍摄电影特技镜头。被告人李某甲是公司法人代表和电影制片人,被告人赵某某是电影制片主任,两人对拍摄现场负有安全责任,但在剧组拍摄两车相撞的危险特技镜头时,未安排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未清退现场无关人员,在其他剧组成员于现场道路两旁围观的情况下,由被告人郭某某(剧组特技车手)驾驶由剧组购买的东南牌商务轿车(属于老旧车辆,经鉴定,该车制动、转向、照明等装置均不符合要求),驾车表演危险特技,在加速过程中因车辆失控,致使车辆偏离原有路线,撞入围观人群,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三人轻伤等的严重后果。其中被害人贾某某遭撞击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王某甲遭撞击致全身多发骨折,颅脑损伤,致创伤性休克,危及生命,构成重伤二级;被害人张某甲、成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赵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黄某某、石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查报告、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收据、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医院诊断材料、车辆查询信息、工商登记材料、情况说明、检讨书、电影拍摄合同、拍摄通告;

2.证人苑某某、郑某某、张某乙、沈某某、宋某某、王某乙、毛某某、张某乙、王某丙、周某某、谢某甲、蒋某某、谢某乙、杨某某、王某丁、刘某甲、孔某某、徐某某、谢某丙爱等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黄某某、石某某、刘某乙、张某戊、李某乙、雷某某、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李某甲、赵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补充鉴定报告、乙醇鉴定意见书、车辆鉴定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郭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辽

2020年6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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