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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赵某某等敲诈勒索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广州市花都区****村一出租屋。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镇**村**社,住广州市花都区**镇**小学对面一出租屋。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住广州市花都区**街**厂附近一无名出租屋。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驾驶一辆宝马牌小汽车(号牌为粤WK****)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辖区内物色作案目标。在得知被害人谭某某酒后驾驶车辆后,被告人李某甲驾驶上述车辆搭载被告人赵某某、李某乙,并尾随由被害人谭某某驾驶的北京现代牌小汽车(号牌为粤SF****),当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雄狮西路77号时,故意碰撞被害人谭某某驾驶的小汽车,后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上述三人利用被害人谭某某害怕酒后驾车被查处的心理,对被告人谭某某以收取维修费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共敲诈勒索得款人民币8000元。

2019年11月21日,公安民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宝峰路coco酒吧抓获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从被告人李某甲处起获涉案宝马车1辆、手机2台,从被告人李某乙处起获手机2台;同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李某甲的配合下,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芙蓉大道华严寺对面一修车档口抓获被告人赵某某,并从被告人赵某某处起获手机1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华

2020年3月20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李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3份。

5.涉案宝马车1辆、手机5部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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