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冬某某”“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米易县**镇**号**栋**单元**楼**号。2017年8月4日因赌博被米易县公安局行政拘留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米易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阿某某”“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现住四川省米易县**镇**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米易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米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米易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田某某,曾用名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9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米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米易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伍臣君,四川宏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赖中俊,四川宏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米易县**镇**村**组**号**号。2014年12月9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5月24日被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米易县公安局执行。
值班律师庄旭,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张某、田某某、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张某某通过手机建立微信赌博群组织多人利用一款叫“见见牛牛”的APP软件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6000余元。
2、2018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通过手机建立微信赌博群组织多人利用一款叫“牛小帅”的APP软件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3万余元。
3、2018年4、5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手机建立微信赌博群组织多人利用一款叫“牛小帅”的APP软件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同时让杨某某、何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结算等,并从中抽头渔利1万元。
4、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田某某、张某某、李某乙通过被告人赵某某用手机建立的微信赌博群组织多人利用一款叫“簸簸牛牛”APP软件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万余元。其中李某甲获利3000余元、李某乙获利3000余元、田某某获利3000余元、张某获利1000余元,赵某某获利1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张某某、田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张某某、田某某、李某乙通过在网上建立赌博微信群并利用APP软件组织人员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张某某、田某某、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锦辉
检察官助理:徐万举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赵某某、张某某、田某某、李某乙现羁押于米易县看守所。
2.侦查卷6册、司法鉴定报告1本、情况说明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6.《换押证》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