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80********,汉族,初中肄业,系北京**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山东省茌平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茌平县**镇**村**号,现住北京市密云区**镇**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怀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7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街**号**门,现住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怀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贾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甲、贾某某及值班律师王越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贾某某于2019年8月,为达到顺利承揽纽利味食品(北京)有限公司货物运输业务的目的,先后通过手机淘宝、微信联系、购买伪造的机动车号牌四副、机动车行驶证四本。
被告人李某甲、贾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投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贾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闫某某、李某乙、张某某、谭某某证言;3.书证: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鉴定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截图、账单详情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4.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前科劣迹查询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贾某某买卖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贾某某均判处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冰
2020年7月27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 侦查卷宗6册及光盘5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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