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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谭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4710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村**村**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4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号。

被告人李某甲、谭某某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东方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2019年10月25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谭某某冒充水质监测公司员工,上门以关注公众号或扫码授权就可检测水质、赠送安装净水器等为理由,拿被害人手机假称帮被害人操作关注公众号或进行授权,然后趁机秘密使用被害人手机进行扫码支付,以此盗窃被害人财物。通过上述方式实施31单盗窃,金额合计27532元人民币:

1、2019年6月3日17时许,二人在深圳市宝安区广深路沙井段***号***房盗窃黎某甲人民币799元。

2、2019年6月8日14时许,二人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新村*巷***房间盗窃熊某某人民币399元。

3、2019年6月9日16时许,二人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百货旁一出租屋盗窃娜某甲人民币798元、盗窃娜某乙人民币399元。

4、2019年6月11日14时许,二人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路*栋B404盗窃尹某某人民币798元。

5、2019年6月12日15时许,二人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华润万家宜城**公寓***房盗窃刘某某人民币798元。

6、2019年6月14日15时,二人在东莞市长安镇乌沙中路*号***房盗窃易某某人民币798元,后被易某某及时发现后退回398元。

7、2019年6月15日18时许,二人在深圳市光明新区**村*巷*号***房盗窃杨某甲人民币1197元。

8、2019年6月16日,二人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工业区**楼**室盗窃赵某某人民币1197元。

9、2019年6月16日,二人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衙*村**堂**F**公寓**室盗窃杨某乙人民币798元。

10、2019年6月16号晚上,二人在新桥街道**村**楼**房盗窃覃某甲1197元。

11、2019年6月19日,二人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路**号***房盗窃何某某人民币399元。

12、2019年6月21日,二人在深圳市宝安区后瑞南*巷**公寓**房盗窃张某某人民币1197元。

13、2019年6月21日,二人在深圳市宝安区固戍二路**新村**家私城**房盗窃曹某某人民币798元。

14、2019年6月21日,二人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地铁站*口**购物广场*楼**房盗窃李某丙人民币1197元。

15、2019年6月25日,二人在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大厦**房盗窃胡某某人民币1197元。

16、2019年6月25日,二人在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北路**号**房盗窃覃某乙1197元。

17、2019年6月25日,二人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中*区**号**房间盗窃王某某人民币798元。

18、2019年6月25日,二人在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北路*号盗窃周某某1197元。

19、2019年6月26日,二人在松岗街道龙门市场附近**管理处盗窃吴某某798元。

20、2019年6月26日,二人在松岗街道楼岗南*巷*号**房盗窃陈某甲399元。

21、2019年6月26日,二人在深圳市宝安区田洋*区田洋*路**号***房盗窃唐某某人民币399元。

22、2019年6月27日,二人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路**号**房盗窃程某某人民币399元。

23、2019年6月27日,二人在深圳市宝安区竹角**号**房盗窃吴某某人民币399元。

24、2019年6月27日,二人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竹角村**住宿*栋**房盗窃贾某某人民币1197元。

25、2019年6月28日,二人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二村**西路**号**房盗窃陆某某人民币1596元。

26、2019年6月28日,二人在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中心路**路口**路**号**房盗窃冯某某人民币798元。

27、2019年6月28日,二人在深圳市宝安区凤凰旧村**号**房盗窃黄某某人民币798元。

28、2019年6月29日,二人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马小区**栋*楼盗窃罗某某人民币399元。

29、2019年6月29日,二人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松白路**号**盗窃李某丁人民币798元,随后李某丁发现被盗后报警,二人将798元退回给李某丁。

30、2019年6月29日,二人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马小区**栋**房盗窃陈某乙人民币798元。

31、2019年6月29日,二人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二二路**号盗窃黎某乙人民币1596元。

2019年6月30日,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抓获李某甲、谭某某。该案赃款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谭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二人各有期徒刑二年到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昕颖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谭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提审笔录复印件二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光盘一张。

4. 被告人李某甲、谭某某手机二部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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