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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谢某某、邓某某、李某乙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住贺州市八步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0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住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住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住贺州市八步区**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4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谢某某、邓某某、李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2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谢某某、邓某某、李某乙分别在贺州市八步区**路、**路、**大道及**站附近,多次盗窃电信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在2001年至2002年间铺设在地下的铜芯电缆线5000多斤,后卖给担干岭“**废旧回收部”,其中李某甲非法获利约2.7万元、谢某某非法获利约2.4万元、邓某某非法获利10966元、李某乙非法获利11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报案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邓某某、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学成

检察官助理:张青梅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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