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95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本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区**巷**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扬海,广东多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詹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本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本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詹某乙,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本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郑伯鑫,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詹某甲、李某乙、詹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某甲、詹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注册成立东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与被告人詹某甲任公司股东,詹通过网络购买被害人手机号码,并制作“话术”单。之后李某甲、詹某甲通知谢某甲租用办公场地,谢不知李、詹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去到本市万江区**路**大厦**房作为公司办公场地,谢缴交租赁费用约8000元,后詹将款项还给谢。李某甲聘用严某甲、严某乙(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乙、张某某、詹某乙为公司客服,由詹某甲对李某乙等客服人员进行培训,如何冒充货款公司工作人员叫客户办理贷款业务,从而实施诈骗。客户需要贷款的话,先缴交199元合同服务费。接着李某乙等人就添加客户微信,要求客户填写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并将李某甲的QQ号码发给客户,称李是贷款专员。客户与李某甲联系后,贷款成功后需要缴交20%的服务费。客服人员、李某甲会将支付宝、微信二维码发给客户扫码支付服务费。李某乙负责统计每月诈骗业绩,并报给李某甲,李某甲按照诈骗数额的7%提成给客服,将提成、工资发放给客服。期间,詹某甲也直接联系被害人进行诈骗。至2019年6月23日,李某甲等人共诈骗490443.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詹某甲利用这种方法诈骗邓某某等被害人共计61852.6元。
2、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乙利用这种方法诈骗林某某等被害人共计32098元。
3、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詹某乙利用这种方法诈骗刘某某等被害人共计84634元。
4、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这种方式诈骗夏某某等被害人共计9733元。
5、2019年2月5月,严某乙(另案处理)利用这种方法诈骗陈某甲等被害人共计55122.8元。
6、2019年2月至5月,严某甲(另案处理)利用这种方法诈骗严某丙等被害人共计174595元。
7、2019年6月,东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利用这种方式诈骗陈某乙等被害人共计72408元。
2019年6月23日,公安机关在本市万江区**路**交叉口处**大厦**房将严某甲、严某乙(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甲、詹某甲、李某乙、张某某、詹某乙抓获,缴获电脑主机、手机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手机等物证,检验报告,户籍材料等书证,电子数据光盘,谢某乙等证人的证言,邓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詹某甲、李某乙、詹某乙及同案犯严某甲、严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詹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詹某甲、李某乙、詹某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乙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詹某甲、李某乙、詹某乙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十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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