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83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路**号**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室)。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9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镇**村**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袁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甲、袁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袁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微信号:jieyin****)通过微信,以480元的价格向位于本市鼓楼区**路**号的买家李某乙(微信号:lws1997****)销售一只玳瑁材质的手镯。次日,李某甲使用淘宝账号“wjz92****”在淘宝网,以186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袁某某(淘宝店铺:戴**)购买一只玳瑁材质手镯,并将由袁某某将该手镯直接发货至李某乙处。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手镯含有玳瑁Eretmochelys imbricata成分。(玳瑁Eretmochelys imbricata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衍生动物名录》(1989版)二级,同时,玳瑁属于海龟科Cheloniidae,该科所有种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Ι)。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袁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其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袁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苏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1521698****)、袁某某(1339330****)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共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贰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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