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136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3********,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3年11月1日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5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次日被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49********,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3年10月29日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5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次日被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2********,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3年10月30日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5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于次日被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三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18日9时许,冯党村村民因对村拆迁工作不满,被告人李某甲、薛某某、李某乙等数百人来到冯党村村委会一楼拆迁指挥部办公室,与拆迁部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拿出相机准备将现场情况拍摄时,从旁经过的李某甲看见后,上前将相机夺下来后将相机就地摔毁,接着薛某某、李某乙等人为发泄心中不满与其他群众将拆迁指挥部办公室里员工床铺及办公物品损毁,其中薛某某将办公室内纯净水桶及水杯扔到办公室外,李某乙将工人床铺上的被褥及凳子等物品扔在办公室外的地上。然后这些村民又来到办公室西边的厨房,进到厨房将里边的消毒柜推倒在地,将锅碗瓢盆等厨具及用餐的桌椅板凳损毁,将蔬菜、大肉、菜籽油、大米等物胡乱抛洒倾倒,其中薛某某伙同他人将厨房外的彩钢墙掀倒,李某乙将厨房套间内的一盘鸡蛋摔在地上的被褥上,并朝肉锅里扔土。2013年11月27日,经西安市物价局进行价格鉴定,被损毁物品价格共计人民币89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6、辨认笔录、照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薛某某、李某乙因拆迁问题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亮
2014年2月27日
附: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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