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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翟某甲、翟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苏省镇江市金某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金某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长航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镇江市新区**镇**村**(户籍在镇江市市辖区**花苑**幢**室)。

被告人蔡某某,系被告人李某甲的妻子,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82********,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址与被告人李某甲一致。

上述两名被告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翟某甲,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6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户,住江苏省镇江市新区**镇**花园**(户籍在江苏省镇江市市辖区**镇**号)。

被告人翟某乙,女,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住江苏省镇江市新区**新苑**栋**(户籍在江苏省镇江市**镇**号)。

上述两名被告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翟某甲、翟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2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蔡某某在明知长江禁捕的情况下,仍然先后25次在长江镇江段100号浮附近水域,使用三层刺网和电捕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告人翟某甲、翟某乙明知二人所售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仍然予以收购并进行转售。经查,期间李某甲、蔡某某累计捕得长江杂鱼等渔获物共1000余公斤,销售给被告人翟某甲、翟某乙后,非法获利人民币29734元;被告人翟某甲、翟某乙后以33734元的金额对外转售,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其中被告人翟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被告人翟某乙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

2020年6月28日凌晨,翟某甲在镇江新区大港菜市场售鱼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当日收购的长江杂鱼50.32千克被公安机关查扣,后被掩埋。

案发后,被告人翟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蔡某某、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另查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为长江禁捕期。

公安侦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蔡某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翟某甲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翟小梅峰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审查起诉期间,各被告人均向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通话记录、微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称量笔录及清单、禁捕工具鉴定意见、案发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甲、蔡某某、翟某甲、翟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何某某、李某乙、周某某、王某某、史某某、刘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各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蔡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甲、翟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翟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蔡某某、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蔡某某、翟某甲、翟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成志

检察官助理:董凯欣

2021年1月8日

附:

    1.各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候审(联系电话另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案款7000元现暂扣于长江航运公安局镇江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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