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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蔡某某盗窃一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Z17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05年5月24被强制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8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8年11月18日被汕头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4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3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3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甲、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蔡某某经事先通谋,于2020年2月10日6时多,驾驶一辆绿色本田小汽车(车牌粤UWV****)从汕头市澄海区到汕头市龙湖区庐山路与长江路交界处,见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LZW6388NFA、、价值人民币13000元)停放在该处人行道停车位上。被告人蔡某某在本田小汽车内负责望风,被告人李某甲则打开上述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车后门进入车内,用螺丝刀启动该车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蔡某某也驾车上述本田小汽车逃离现场。得手后,被告人李某甲将上述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前后车牌拆下并放在车内,又使用扳手将车内座椅拆下并扔进南洋河里,后该车一直停放在被告人蔡某某家附近。

同年3月5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被告人李某甲,在被告人李某甲的配合下,又抓获被告人蔡某某,同时缴获上述被盗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和车牌1副、行驶证1本、作案工具扳手1把。案发后,上述赃车、车牌、行驶证均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1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被盗车辆登记摘要信息栏,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3.证人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甲、蔡某某的供述、辩解和辨认;

6.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汕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有关问题的函、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的辨认;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蔡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丹霞

2020715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蔡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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