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7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94********,水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乡**村**。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7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和其姐夫李某乙、工友“吊毛”(均另案处理)在我市香洲区南溪村**大排档,宴请从深圳来珠海玩的其老表邱某某(另案处理)及其朋友被告人蒙某某。五人吃饭喝酒后,又准备去中山坦洲卡拉OK唱歌;随即,五人来到南溪村牌坊附近公路边上了被害人秦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因超载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被告人李某甲在副驾驶位置用手推打秦某某,秦某某锁车后下车逃跑,被告人李某甲、蒙某某等人便下车追打秦某某,见秦某某逃脱后,被告人李某甲、蒙某某返回出租车旁边,先后抱起一块石头砸向出租车的前挡风玻璃,造成车辆损坏。经鉴定,造成出租车损失人民币2327元。
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蒙某某抓获;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某甲投案自首。后被告人李某甲家属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某甲、蒙某某等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秦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斌权
2020年1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四册;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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