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31974********,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镇**村**组**号,住墨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9年9月19日被墨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31969********,云南省墨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镇**村**组**号,住墨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019年9月19日被墨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发现墨江县景星镇山碧村小寨村民小组李某乙家“旧花地”(小地名)中的一株“水柏木树”上有一窝夜蜂。为获取该树上的蜂蛹食用,数日后李某甲邀约董某某将该株“水柏木树”砍伐。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砍伐的树木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喜树,活立木蓄积1.374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3.证人李某丙、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喜树一株,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荣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住墨江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08791****。
2.被告人董某某现住墨江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2526****。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13份、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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