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4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52********,汉族,文盲,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2019年年底,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结伙在其位于铜山区**镇**村自家屋后空地内非法播种罂粟种子,后生长出罂粟苗,至2020年4月23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清点,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共计948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罂粟(照片);
2.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
3.证人秦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2020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结伙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其家中,在卤制猪皮的过程中添加罂粟壳,后将该猪皮对外出售。2020年4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董某某、李某甲卤制的猪皮中含有罂粟碱。
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卤制猪皮;
2.书证:发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3.证人刘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新沂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生产、销售明知掺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所列物质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结伙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娴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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