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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董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5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1221996********,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钟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搭乘其女朋友的摩托车经过县城**饭店路段时, 自认为被害人刘某某、李某乙在嘲笑他而心生怒火。于是打电话叫上被告人董某某、潘某某(另案处理)欲教训回刘某某、李某乙。三人乘坐摩托车到达钟山县钟山镇**路见到刘某某和李某乙后,董某某率先冲过去踹了一脚李某乙,李某乙倒地后董某某继续殴打李某乙,李某甲则和潘某某一起对刘某某拳打脚踢,之后董某某加入一起殴打刘某某,后潘某某还拿着一根铁棍一样的东西朝被害人刘某某头部打去,之后三人被陶某某等人劝开。经鉴定,刘某某外伤至左颞部的头皮下血肿、右枕部的头皮下血肿、右颞部长1.5cm的头皮挫伤分别评为轻微伤;外伤致左额顶2.4cm长的缝合创、头顶部长3.4cm的裂伤口分别评为轻微伤;李某乙外伤致左眼角延伸至左下眼睑的淤肿评为轻微伤。2020年7月4日0时许,钟山县公安局民警在贺州市八步区贺州大道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归案,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到派出所自首。到案后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个月;被告人董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银婷

                          检察官助理:钟晓敏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甲、董某某现羁押于钟山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清单

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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