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米检刑事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74********,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工作单位:米脂县农村商业银行十里铺支行。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米脂县**镇**村**号,现住址陕西省米脂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艾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82********,汉族,高中文化,米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现住米脂县**镇**街**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9日被米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霍晓宇,陕西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艾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分别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2日一次补查重报;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将李某甲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艾某甲涉嫌骗取贷款罪并案处理,并于当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8日二次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艾某甲以李某乙为借款人、马某甲为担保人,在米脂县农商银行十里铺支行办理贷款30万元,借款用途为汽车运输,该笔贷款实际被艾某甲用于其公司资金周转和偿还贷款利息。2016年11月21日艾某甲以高某某、白某某夫妇为借款人,姬某某、刘某丙夫妇为担保人,在米脂县农商银行十里铺支行办理贷款30万元,借款用途为汽车修理,该笔贷款实际被艾某甲用于其公司资金周转和偿还贷款利息;2017年12月29日,艾某甲以苏某某为借款人,刘某乙为担保人,在米脂县农商银行十里铺支行办理贷款30万元,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该笔贷款实际被艾某甲用于偿还其2016年11月21日以高某某、白某某夫妇名义办理的贷款。2016年12月17日,艾某甲以艾某乙为借款人、吕某某为担保人,在米脂县农商银行十里铺支行办理贷款30万元,借款用途为开饭店,该笔贷款实际被艾某甲用于其公司资金周转和偿还贷款利息;2018年3月29日,艾某甲以艾某乙为借款人,何某某为担保人,在米脂县农商银行十里铺支行办理贷款30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该笔贷款实际被艾某甲用于偿还其2016年12月17日以艾某乙名义办理的贷款。2016年12月20日, 艾某甲以刘某甲为借款人、王某某为担保人,在米脂县农商银行十里铺支行办理贷款32万元,借款用途为开门市,该笔贷款实际被艾某甲用于其公司资金周转和偿还贷款利息;2018年5月31日,艾某甲以刘某甲为借款人、王某某为担保人,在十里铺支行贷款31.5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该笔贷款实际被艾某甲用于偿还其2016年12月20日以刘某甲名义办理的贷款。上述贷款均由米脂县农商银行十里铺支行工作人员李某甲负责发放,贷款资料中关于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家庭收支情况、财产情况、经营情况等均不属实。
上述贷款中,2017年9月28日艾某甲以李某乙为借款人办理的30万元贷款、2017年12月29日艾某甲以苏某某为借款人办理的30万元贷款、2018年3月29日艾某甲以艾某乙为借款人办理的30万元贷款、2018年5月31日艾某甲以刘某甲为借款人办理的31.5万元贷款共计121.5万元贷款逾期未还。米脂县农商银行十里铺支行工作人员李某甲明知艾某甲借用他人名义办理贷款,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未对贷款资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实地调查,未履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职责,导致该121.5万元贷款发放后逾期不能收回。当前艾某甲与米脂农商行已达成还款协议,并基本能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截至起诉前,艾某甲共偿还该4笔贷款本金共计13.16万元,结欠本金共计108.3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米脂县农商行报案申请、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刑事谅解书、还款协议、贷款收回凭证、涉案贷款资料、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王某某、刘某乙、艾某乙、苏某某、何某某、马某某、李某乙、刘某甲、高某某、白某某、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李某甲、艾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艾某甲、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规定,在贷款发放中未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履行调查、审查、检查职责,迫于人情关系,多次违规向他人发放贷款,造成共计121.5万元银行贷款无法按期收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涉案贷款能按照米脂农商行与艾某甲签订的还款协议按期收回,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如考察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艾某甲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共计121.5万元,逾期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甲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与米脂农商行达成还款协议,且能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获得银行谅解,应当从轻处罚,如能够继续按照协议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如考察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李某甲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对被告人艾某甲以骗取贷款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军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二被告人取保候审,随案移送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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