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731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2198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路**里**楼**号。
被告人艾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8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栋**单元**层**号。
上列被告人于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甲、艾某某在本市雁塔区**路**园**门叁宝烤肉店用餐期间,因账目纠纷与收银员发生争执并用乘酒器摔砸前台电脑,李某甲、艾某某等人拒绝结账欲离开时被店内员工阻拦。李某甲遂撕扯被害人吴某某(烤肉店店长),一同用餐的一男子(另案处理)为替李某甲出气,用手提包甩击吴某某头部,并用保温杯砸在吴某某面部,后被害人王某某(叁宝烤肉**店店长)来到案发现场与艾某某等人继续交涉买单一事,艾某某趁其不备用右拳击打王某某头部右后侧致其倒地,民警到达现场后,艾某某继续对王某某拳打脚踢。经鉴定,吴某某、王某某的损伤均属轻微伤。经查,被损坏的电脑显示屏及键盘价值共计2066元。2019年5月21日,李某甲、艾某某在案发现场归案。破案后,李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账单、发票、现场检测报告书、谅解书、领条、诊断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寇某某、张某某、李某乙、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艾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艾某某现被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六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