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1月25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2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4月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至2月25日,王某甲(已判)伙同金某某(另案)在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李某乙(已判)经营的**海鲜楼、王某乙经营的**山庄开设六名赌场。赌场安排被告人李某丙、翟某某(已判)等人在赌场牵热线。2019年2月11日左右至2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丁(另案)合伙组建热线群,以挂靠在李某丙热线群并转发该热线群的开注视频与赌博人员陈某甲、陈某乙、朱某某等人在临海市杜桥镇等地方进行对赌或者将赌博人员的赌资转押至李某丙的热线群内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为李某甲和李某丁热线群统计赌博人员下注的情况。被告人李某甲和李某丁的热线群共计开设15天左右,赌资至少达人民币123000元。
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陈某乙、陈某甲、朱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开设赌场,赌资累计达人民币50000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严灵光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李某甲联系号码1585868****、胡某某联系号码15867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卷外材料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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