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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耿某某、程某甲等九人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8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镇**村,住沂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沂源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沂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沂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耿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镇**村,住沂源县**街道**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沂源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沂源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沂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8196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街道**村**号,住沂源县**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街道**村**号,住沂源县**庄**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1月21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镇**村,住沂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村,住沂源县**街道**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13日因非法拘禁罪被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95********,汉族,中专文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源县**镇**村,住沂源县**楼**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沂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耿某某、袁某某、赵某某、陈某甲、唐某某、程某甲、程某乙、陈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沂源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30日将程某乙、陈某乙撤回。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李某甲、耿某某在没有取得任何成品油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商议合伙非法销售汽油,擅自在沂源县**路**小区西侧一院内使用”中国石化惠三农”阻隔防爆撬装式加注装置非法销售汽油,先后多次从某某石化集团等公司购进汽油43万余升(价值200万余元),通过批发、零售的方式销售金额共计160余万元,并从中获利。期间袁某某明知李某甲、耿某某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然为其垫资并联系购买、运输汽油,且从中分成获利。

2、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程某甲在没有取得任何成品油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从李某甲、耿某某处购进汽油17万余升进行非法销售,价值50余万元,并从中获利。

3、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赵某某、陈某甲、唐某某在没有取得任何成品油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从李某甲、耿某某处购进2万余升汽油进行非法销售,销售价值10余万元,并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微信转账明细、购进、销售汽油汇总表、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李某乙、颜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甲、耿某某、程某甲、赵某某、陈某甲、唐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耿某某、袁某某、程某甲、赵某某、陈某甲、唐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志霞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沂源县看守所;被告人耿某某现羁押于沂源县看守所;被告人程某甲被取保候审,住山东省沂源县**号楼**单元**;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山东省沂源县**小区**号楼**单元**;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住山东省沂源县**办事处**村**号楼**单元**;被告人唐某某被取保候审,住东省沂源县**家属楼**楼**单元**;被告人袁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山东省沂源县**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共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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