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人,住临沧市凤庆县**乡**村委会**组**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92********,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会**组。2020年7月6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80********,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会**组。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90********,彝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会**组。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曾用名李某丁),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会**组。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戊,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乡**村**房**组。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丙(曾用名罗某丁),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78********,彝族,文盲,农民,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人,住临沧市镇康县**村委会**组。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采取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乙(曾用名高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会**组。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采取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会**组。2020年3月16日因赌博被行政罚款500元。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翔区看守所。
被告人鲁某甲(曾用名鲁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村委会**组。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己,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4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乡**村**组。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号xxxx,汉族,专业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乡**村委会**组。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镇**村委会**组。2020年6月27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被告人邓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湖南省宜章县人,住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偷越国境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庚,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湖南省宜章县人,住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路**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偷越国境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3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江苏省清涧县人,住江苏省清涧县**镇**村**组。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偷越国境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黑龙江省宝清县人,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小区**委**栋**号。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偷越国境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戊,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89********,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贵州省德江县人,住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镇**村**组。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偷越国境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李某甲、罗某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罗某乙、李某丙、李某戊、周某某、鲁某某、罗某丙、高某乙、李某己、董某某、张某甲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邓某某、李某庚、蒋某某、赵某甲、罗某戊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报请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22日至1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6月份,经被告人高某甲、李某甲、罗某甲联系安排,组织一批外省籍人员从云南省昆明市经保山市、临沧市永德县、镇康县南伞镇非法出境缅甸,由被告人罗某甲具体联系安排车辆。
其间,被告人罗某甲联系被告人李某戊,让其负责将偷渡人员从云南省保山市运往临沧市永德县永康镇,被告人李某戊邀约被告人李某己、董某某共同参与运送。2020年5月14日、李某戊驾驶车牌为云******、李某己驾驶云******、董某某驾驶云******,通过罗某甲、罗某乙联系到偷渡人员,将偷渡人员从保山市运送到永德县,并由李某戊支付给李某己、董某某运送偷渡人员的费用。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蒋某某、罗某戊、赵某甲等人经相互联系,欲从云南省昆明市经保山市、临沧市永德县、镇康县南伞镇非法出境缅甸,经李某戊联系李某己,李某己、董某某共同前往保山市,由李某己驾驶的云******车辆将被告蒋某某、罗某戊、赵某某等人送往永德县永康镇**宾馆,2020年6月19日,公安民警在该宾馆将被告人蒋某某等人抓获。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罗某甲联系被告人张某甲,让其前往云南省保山市将偷渡人员从保山运送到永德县永康镇,张某甲将所拉偷渡人员运送到永德县永康镇**宾馆。
2020年6月份,被告人邓某某、李某庚、韦某某(另处),高某丙(另处)、张某乙(另处),鞠某某(另处)、苟某某等十余人经云南省昆明市、保山市、临沧市永德县准备前往镇康县南伞镇偷渡出境缅甸,在被告人罗建成某甲等人安排下于6月16日先后到达临沧市永德县永康镇**宾馆。2020年6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甲邀约被告人罗某乙、罗某丙、高某乙,由罗某乙驾驶车牌为云******、罗某丙驾驶云******、高某乙驾驶云******(临牌)车辆,将十余人从永德县永康镇运往镇康县凤尾镇。由罗某甲联系李李某丙让其接着从镇康县凤尾镇到镇康县南伞镇中医院,送到中医院后由相关人员负责领偷渡人员从南伞镇中医院背后小路偷渡出境缅甸,李某丙遂联系邀约被告鲁某某、周某某,让两人和自己一起运送,并联系赵某乙、张某丙进行探路。罗某丙等人到凤尾镇之后,罗某丙将自己驾驶的云******及车上人员交由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运送,被告人李某丙、鲁某某则分别驾驶车牌为云******、云******的车辆参与运送。2020年6月18日0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鲁某某及所拉人员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邓某某等人乘坐被告人李某丙车辆在镇康县南伞镇中医院下车后准备偷渡出境期间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李某甲、罗某甲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乙、李某丙、李某戊、高某乙、罗某丙、周某某、鲁某某、李某己、董某某、张某甲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李某庚、蒋某某、赵某甲、罗某戊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年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等人尚未出境即被查获,系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组织过程中,不区分主从犯;在共同运送中,被告人罗某乙、李某戊、李某丙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某乙、罗某丙、李某己、董某某、周某某、鲁某某、张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戊、鲁某某、李某己、邓某某、李某庚、蒋某某、赵某甲、罗某戊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己、邓某某、李某庚、蒋某某、赵某甲、罗某戊、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晓远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罗某甲、罗某乙、李某丙、李某戊、周某某、鲁某某、李某己、董某某、邓某某、李某庚、蒋某某、某甲、罗某戊现羁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被告人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沧市凤庆县**乡**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818399****)。
3.被告人罗某丙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沧市镇康县**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512653****)。
4.被告人高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临沧市镇康县**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508785****)。
5.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520883****)。
6.随案移送案卷材料拾叁册,证人名单壹份、光盘陆拾伍张、移动U盘贰个、其他涉案物品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7.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陆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