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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符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52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97********,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村委会****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被告人符某甲,曾用名符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99********,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0日4时39分许,被告人李某甲、符某甲、(在逃)等人在三亚市迎宾路与外贸路交叉口处钱雨烧烤店吃宵夜时,遇到之前与李某甲有过节的张某某。李某甲与符某甲、陈某甲等人商量好打张某某,被告人李某甲、符某甲、陈某甲等人走到张某某身边,叫张某某出去,张某某走至烧烤店门口时,被李某甲、符某甲等人使用拳头及脚殴打,被告人李某甲手持啤酒瓶击打张某某头部两次。被害人桂某某上前劝架时,被被告人李某甲、符某甲等人使用拳头及脚殴打。桂某某的伤势经三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6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被民警抓获。2019年7月1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符某甲在海南省文昌市动车站进站口,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报案书、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李某乙、苏某某、迟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符某甲因伙同他人殴打两名被害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海威

检察官助理:尚晓光

书 记 员:韦莉玲

2019年10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 被告人李某甲、符某甲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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