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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符某某等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住海南省儋州市国营西流农场三区**队**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14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住海南省儋州市国营西流农场二区**队**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14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直辖县**,住海南省儋州市国营西流农场二区**队**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14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14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符某某、黄某甲、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符某某、黄某甲等人经共谋后,决定通过电信网络手段,冒充“蚂蚁金服”以为他人提供网络贷款服务为由骗取他人财物。2019年4月下旬,被告人李某甲、符某某、黄某甲等人来到广西桂平市**镇**村,租住在罗某乙家中,并准备了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罗某甲明知被告人李某甲、符某某、黄某甲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将其叔叔罗某乙的住宅提供给李某甲、符某某、黄某甲等人作为作案、生活的场所使用。被告人符某某通过网上购买贷款人员信息后,便发送短信让对方添加事先准备好的QQ账号。待对方添加QQ好友后,被告人符某某、李某甲、黄某甲等人便分工合作,分别冒充蚂蚁金服QQ客服、跟单经理、银联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与被害人进行QQ聊天、通电话等,取得被害人信任,使被害人误以为是蚂蚁金融服务平台渠道办理贷款的相关人员,并以需办理贷款需缴纳工本费、验证还款能力、激活账户、刷流水等为由,让对方转账到指定的账户上。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8日间,被告人李某甲、符某某、黄某甲等利用上述方法分别骗取了舒某某19838元、周某某7838元、陈某某20615元、谢某某6800元、蔺某某4800元、李某乙1100元,以上六名被害人被骗金额合计人民币60991元。被告人李某甲、符某某、黄某甲等人诈骗成功后将钱转到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上,由李某甲安排罗某甲到桂平市**镇上的农业银行、邮政银行等网点的自动柜员机上使用其本人名下的桂林银行借记卡、黄某乙名下的农业银行借记卡、杨某某的工商银行卡、高某某农业银行卡将钱取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转账记录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被害人舒某某、周某某、陈某某、谢某某、蔺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符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符某某、黄某甲、罗某甲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允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符某某、黄某甲、罗某甲等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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