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3197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某某**街**排**号,捕前住和某某**街**排**号,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某某**乡**村**号,捕前住和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18日被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2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无证驾驶于2013年9月17日被太原市清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结伙殴打他人于2014年3月30日被和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小名“胡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3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某某**镇**村**号,捕前住和某某**小区**号,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小名“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某某**街**号,捕前住和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小名“某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某某**乡**街**巷**号,捕前住和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裴某某,小名“某某乙”,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某某**镇**村**号,捕前住和某某**镇**街,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7日被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拘上网追逃,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8日被和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某某**园**村**号,捕前住和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6月22日被和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巩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某某**镇**村**巷**号,捕前住和某某**镇**村**巷**号,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8日被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5月7日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文某甲,小名“文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某某**街**巷**号,捕前住和某某**镇**街**巷**号,无业。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8月22日被和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犯强迫卖淫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太原市第一监狱服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和某某公安局解回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乙,小名“某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乡**路**巷**号,捕前住和某某**路**号,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某某**乡**街**号,捕前住和某某**镇**村,无业。因结伙殴打他人于2014年3月30 日被和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6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小名“某某丁”,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某某**镇**村**号,捕前住和某某**村**,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小名“某某戊”,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23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某某**镇**村**号**,捕前住和某某**号,和某某**煤业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魏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7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某某**镇**街**号,捕前住和某某**委**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某某**镇**街**号**,捕前住和某某**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某某己”,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某某**镇**街**巷**号,住和某某**镇**街**巷**号,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3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某某**乡**街**号,捕前住和某某**小区**号,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胡某甲、程某某、孙某乙等15人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10月2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并认定本案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同日,和某某公安局将被告人魏某甲非法拘禁一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进行并案审查,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魏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同日,和某某公安局将被告人裴某某非法拘禁一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进行并案审查,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告人李某甲开始非法高利放贷。2013年,李某甲租用和某某**街90号商铺二楼、三楼作为办公场所,以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名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李某甲聘用人员专门负责放贷本息收支记账、法律诉讼、电话催债及后勤打杂,**专职**。2013年3月份开始,李某甲陆续招揽社会闲散人员加入组织专门讨债。李某甲要求讨债人员每天按时签到签退,定期召开例会安排讨债,定期为讨债人员发放工资。期间李某甲先后购买一辆黑色奥迪Q7越野车、一辆白色比亚迪轿车,扣押欠款人一辆白色夏利轿车供自己及讨债人员实施非法讨债活动使用。非法放贷过程中,讨债人员通过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讨债,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甲、胡某甲、程某某、孙某甲、裴某某、秦某甲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巩某甲、文某甲、孙某乙、马某甲、赵某甲、张某甲、魏某甲、胡某丙、刘某甲、刘某乙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3年至2017年期间,该组织通过暴力或软暴力方式,以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向多名借款人或担保人讨要高利贷本息、“罚金”“复利”,致使多名借款人或担保人被迫离家,借款人或担保人家属长期处于恐惧、恐慌状态,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健康权、财产权,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8年4月,李某甲购买一辆蓝色北京牌电动汽车;2018年11月,李某甲购买阳光水岸商铺一处。
一、非法拘禁付某某、魏某乙、刘某丙、陈某某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李某甲、裴某某、秦某甲非法拘禁付某某
2014年7、8月份的一天,李某甲安排裴某某、秦某甲等人在松烟镇**村找到付某某,裴某某打了付某某一巴掌后将其强行带回公司催债。李某甲安排讨债人员在公司看守付某某,期间付某某被讨债人员跟着出去筹集钱款,直到第三日中午其姐姐还款后才被放离。
(二)被告人李某甲、胡某甲、裴某某、秦某甲、胡某丙、刘某乙非法拘禁魏某乙、刘某丙
2014年9月份,李某甲安排胡某甲等人先后将魏某乙、刘某丙叫到公司催债。催债无果后,李某甲安排胡某甲将魏某乙、刘某丙相继带到和某某**小区关押。胡某甲安排裴某某、秦某甲、胡某丙、刘某乙轮班对魏某乙、刘某丙看守。魏某乙被关押19天才被放离。刘某丙被关押两个月左右才被放离。因无法正常上班,刘某丙被县**局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三)被告人李某甲、胡某甲非法拘禁陈某某
2014年9、10月份的一天晚上8时许,李某甲将陈某某叫到公司催债。催债无果后,李某甲安排胡某甲等人将陈某某带至**小区关押,次日早上8、9点陈某某才被放离。
二、非法拘禁刘某丁、李某丁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李某甲、胡某甲、裴某某、秦某甲非法拘禁刘某丁、李某丁
2014年的一天下午4时许,李某甲安排胡某甲、裴某某、秦某甲到**镇某某村将刘某丁、李某丁带回公司催债,并安排胡某甲、裴某某、秦某甲看守二人。次日上午9时许,刘某丁承诺还款期限后才被放离。第三日上午10时许,李某丁假意回家向其父拿钱还债,裴某某、秦某甲跟着该到某某村家门口等候,李某丁趁机翻院墙逃跑。
(二)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非法拘禁刘某丁
2015年8、9月份的一天下午,李某甲将刘某丁叫到公司催债,并安排王某甲在公司看守,期间王某甲殴打刘某丁,直到次日凌晨4、5点才将刘某丁放离。
三、非法拘禁冀某某;对郭某甲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李某甲、胡某甲、裴某某、秦某甲非法拘禁某某
2014年4、5月份的一天下午1时左右,李某甲安排胡某甲、裴某某、秦某乙冀某某带回公司催债,并对其进行看守,直到次日下午2、3点才将其放离。
(二)被告人李某甲对郭某甲寻衅滋事
2014年7月份的一天,李某甲安排讨债人员向郭某甲催债。讨债人员从早到晚一直跟着郭某甲,期间将郭某甲经营澡堂一楼玻璃砸破。郭某甲去义兴派出所办事,李某甲带讨债人员到派出所向郭某甲催债,并在派出所辱骂郭某甲。
四、非法拘禁王某甲、王某乙;非法侵入王某甲住宅;对王某乙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李某甲、胡某甲、裴某某、秦某甲非法拘禁王某甲
2015年2月份的一天,李某甲将王某甲叫到公司催债,并安排胡某甲、裴某某、秦某丙公司看守王某甲。王某甲被关押约半个月才被放离。
(二)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文某甲、巩某甲对王某乙寻衅滋事
2015年7月11日,李某甲安排王某甲带文某甲、巩某甲等人到王某乙家中叫王某乙到公司。文某甲等人到王某乙家踢踹大门并大声叫喊,将王某乙带回公司催债。期间,李某甲、王某甲、文某甲、巩某甲殴打王某乙。王某乙给其哥哥王某甲发短信求救,王某甲报警后公安民警出警处理。王某乙到医院检查伤情后,因害怕不敢回家养伤,在酒店住了一个星期。
(三)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程某某、巩某甲非法拘禁王某甲、王某乙;对王某乙寻衅滋事
大约2015年7月18日早上7、8时,王某乙从酒店回家驾驶晋K****7奇瑞车准备出去,被赶来要债的王某甲等人拦住。王某甲等人带王某乙去王某甲家催债。经李某甲安排,王某甲让巩某甲等人在王某甲家看守王某甲、王某乙二人。次日凌晨3时许,王某乙趁看守人员熟睡之机逃跑。次日早上发现王某乙逃跑后,李某甲安排王某甲、程某某将王某乙的晋K****7奇瑞车强行拖走,直到2018年12月才予以归还,致使该车辆无法年检脱审三个周期,现已报废。经鉴定:车辆价值36200元。
(四)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刘某甲非法侵入王某甲住宅
2015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李某甲将王某甲叫到公司催债无果后,安排王某甲、刘某甲带人去王某甲家居住。期间李某甲来到王某甲家,故意放大车辆音响滋扰王某甲及家人;在明知王某甲患**不能饮酒的情况下强行让其饮酒,并对其辱骂、殴打。王某甲、刘某甲等人在王某甲家居住一星期左右。
五、对史某甲、史某乙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史某甲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李某甲、胡某甲、裴某某、秦某甲对史某甲寻衅滋事
从2013年开始,李某甲安排胡某甲、裴某某、秦某甲等人多次到史某甲经营的“如林车行”向其催债,肆意损毁在售自行车。其中一次,史某甲因恐惧逃跑过程中被推倒造成右手第四指受伤。经鉴定:史某甲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甲对史某甲、史某乙寻衅滋事
1.史某甲向李某甲借款后的一天,李某甲将史某甲叫到公司催债。史某甲请求李某甲降低利息,李某甲生气后对史某甲殴打,后史某甲因害怕逃往外地。
2.2013年4月份的一天,李某甲安排讨债人员将史某甲带到公司,逼迫史某甲将借款本金3万元的利息3万元打成借条,并强行要求史某甲按此借条还3个月利息共计9000元。后史某甲借款3万元还给李某甲才将此借条抽回。
3.2013年9月份的一天,李某甲安排讨债人员将史某甲驾驶的尼桑车扣押到公司,直到2014年2月份史某甲借钱还了2万元利息后才将该车归还。
4.2015年,史某甲母亲病逝办丧事期间,李某甲上门向史某甲逼债,史某甲被迫答应办完丧事后半个月内归还本金3万元。半个月后,史某甲及其女儿史某乙将办丧事收的礼金3万元送去李某甲公司,但李某甲收钱后再次逼迫史某乙将史某甲借款本金利息3万元打成借条,史某乙被迫打下3万元借条离开。2017年,李某甲凭此借条向法院起诉史某乙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将其列入失信名单。2018年5月28日史某乙被迫归还李某甲1万元后,李某甲向法院申请将史某乙撤出失信名单。
(三)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拘禁史某甲
2015年5月6日上午9时许,李某甲安排讨债人员将史某甲叫到公司催债,并安排讨债人员看守。期间史某甲提出上厕所遭到殴打。次日下午,王某甲等人向史某甲妻子索要2000元钱交给李某甲后,史某甲才被放离。
六、被告人李某甲、胡某甲、裴某某、秦某甲对毕某某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4年9月16日,胡某甲、裴某某、秦某丙确认停在义兴镇梳头村口的一辆晋K****6东风标志307车系借款人毕某某车辆后,将情况告知李某甲。后李某甲安排胡某甲、裴某某、秦某乙该车辆拖走。经鉴定:车辆价值45920元。
七、非法拘禁王某丙;对王某丙、姚某某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甲、胡某甲、秦某甲、程某某对王某丙寻衅滋事
2014年腊月的一天,因王某丙迟交借款利息,李某甲安排胡某甲将王某某叫到公司。李某甲、秦某甲要求王某丙打2000元罚金的借条,王某丙因害怕胡某甲等人再去该经营的*甲厂催债,只好按要求打下欠条。2015年2月份,王某丙将罚金2000元交给程某某。
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程某某对王某丙、姚某某寻衅滋事
1.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对王某丙、姚某某寻衅滋事
2015年4月8日,李某甲派程某某带人去姚某甲催债。姚亮打电话叫来其父亲姚某某和王某丙,姚某某和王某丙跟程某某回到公司。在谈还钱事宜过程中,姚某某和李某甲发生争执,李某甲指使赵某乙殴打姚某某,王某丙见状上去护住姚某某,李某甲、王某甲、赵某乙殴打王某丙。
2.李某甲、程某某对王某丙寻衅滋事
2015年4月份的一天,李某甲派程某某等人将王某丙带到公司催债,王某丙同李某甲商定以自己*甲厂生产的砖块,按每块砖0.25元抵顶借款本金。李某甲派程某某拉走37万块砖后,按约定应抵顶9.25万元本金。李某甲称只能以每块砖0.15元抵顶利息5.55万元,拒绝给王某丙欠条。
被告人李某甲、程某某、裴某某、秦某甲非法拘禁王某丙
2015年2月份的一天上午10时许,李某甲安排程某某等人把王某某叫到公司催债,并让程某某等人在公司看守王某丙。后裴某某、秦某乙王某丙带到**小区看守。次日上午8、9时,王某丙被裴某某、秦某甲带回公司,直到下午2点才被放离。
八、非法侵入宋某甲住宅;非法拘禁闫某某、张某甲、李某戊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程某某、文某甲、马某甲、巩某甲、刘某甲非法侵入宋某甲住宅
2015年7月份左右,李某甲在多次叫宋某甲到公司催债无果后,安排刘某甲拉乘王某甲、程某某、文某甲、马某甲、巩某甲、杨某甲到位于**路**街的宋某家。王某甲安排马某甲、文某甲、巩某甲、杨某甲在宋某居住。李某甲、王某甲、程某某、刘某甲等人先后到宋某查看情况。期间,文某甲等人占住宋某甲儿子卧室、肆意使用宋某中食物并对其家中物品进行打砸、抛洒,随意带人到宋某居住,多次深夜闯入宋某甲卧室对其辱骂、威胁,并辱骂宋某甲儿子。宋某甲因害怕叫其父亲和自己作伴,文某甲等人故意在晚上以喊叫、唱歌、放炮、踹门等手段滋扰,宋某甲父亲因多日被惊扰无法安睡被迫离开。文某甲等人在宋某居住约四个月。
(二)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程某某、文某甲、马某甲、巩某甲、刘某甲非法拘禁张某甲、闫某某、李某戊
2015年9月下旬,李某甲先后叫张某甲、闫某某、李某戊到公司催债,催债无果后安排王某甲、程某某、刘某甲陆续将三人带到宋某某。王某甲安排马某甲、文某甲、巩某甲、杨某甲在宋某某轮班看守三人。期间,程某某等人到宋某某向闫某某等人催债。看守过程中,文某甲、马某甲等人辱骂、威胁、殴打闫某某。后闫某某、张某甲分别缴纳1000元罚金后才被放离。李某戊在承诺还钱后被放离。张某甲被关押一个月,闫某某被关押8天,李某戊被关押5、6个小时。
九、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巩某甲非法侵入张某甲住宅;非法拘禁朱某某犯罪事实
2015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12时许,李某甲带王某甲、巩某甲等人押着朱某某闯入位于**小区的张某乙家,安排巩某甲在张某乙居住,并在张某乙家看守朱某某。期间,巩某甲带其女朋友到张某乙居住。后朱某某借口回家换衣服逃离。张某甲父母趁巩某甲等人外出之际锁住家门跑到女儿家居住。巩某甲在张某乙居住一个月左右,朱某某被看守半个月左右。
十、非法拘禁姚某某、师某某、刘某戊、白某甲、药某某;对药某某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李某甲、孙某乙、裴某某、张某甲、魏某甲、赵某甲非法拘禁姚某某、师某某、刘某戊
2016年7、8月份的一天,李某甲相继将姚某某、师某某、刘某戊叫到公司催债,并安排裴某某、孙某乙、赵某甲、张某甲、魏某甲轮流看守三人。次日下午5时许,姚某某表哥向李某甲说情后,姚某乙才被放离;次日12时许,师某某、刘某戊答应10日内还钱后才被放离。
(二)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孙某甲、孙某乙、赵某甲非法拘禁白某甲
1.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拘禁白某甲
2016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6时许,李某甲安排讨债人员将白某甲带到公司催债,并在公司看守白某甲。期间,白某甲给杨某乙打电话让其筹钱。次日晚上9时杨某乙让其妻子将2000元钱交给李某甲后,白某甲才被放离。
2.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孙某甲、孙某乙、赵某甲非法拘禁白某甲
从李某甲公司被放出来后的一天上午10时许,白某甲和其妻子骑电动车到某某庄路段准备拦车外出打工,半路被王某甲、赵某甲拦截带回公司催债。李某甲安排王某甲、孙某甲、孙某乙、赵某甲在公司看守白某甲。晚上孙某甲等人出去吃饭,将白某甲反锁在公司三楼办公室。当晚9时许,白某甲从三楼窗户跳下,在其父亲白某乙帮助下逃往外地。
(三)被告人李某甲、孙某甲、裴某某、孙某乙、张某甲、魏某甲、赵某甲非法拘禁药某某;对药某某寻衅滋事
2016年腊月的一天,李某甲将药某某叫到公司催债,并安排孙某甲看守。孙某甲安排裴某某、孙某乙、赵某甲、张某甲、魏某甲轮流看守药某某半个月。后药某某将欠李某甲钱款先交给孙某甲。几天后药某某去找李某甲要借条,李某甲称未收到钱,二人发生争执,李某甲殴打药某某,后药某某报警。
十一、其他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违法行为
(一)2014年的一天,为向秦某丁催债,李某甲安排胡某甲、裴某某等人到秦某丁经营的**煤场跟随秦某丁5、6日,致使秦某丁煤场无法正常营业。2015年的一天,胡某甲、裴某某等人到**煤场将秦某丁的一辆白色桑塔纳轿车扣走。
(二)2017年的一天下午,李某甲安排王某甲带人到李某己经营的*乙厂向其催债。王某甲指使讨债人员将其驾驶的白色夏利车堵在*乙厂门口直到晚上11点,后又叫拖车公司强行拖李某己的黑色凯美瑞轿车,拖车**不敢强行拖车。王某甲遂将白色夏利车堵住李某己的凯美瑞轿车,直到次日中午,李某己请王某甲等人吃了饭,王某甲等人才离开。
(三)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甲带人将赵某丙控制在一辆白色桑塔纳车上向其催债。晚上11时许,赵某丙给其儿子赵某某打电话,让赵某丁晋K****1骊威牌轿车抵押给王某甲,赵某丙才被放离。两个月后赵某丁5.5万元交给李某甲才将此车开回。
十二、集团成员其他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巩某甲非法拘禁犯罪事实
2017年1月10日晚10时许,曹某某、武某某等人赌博结束后,向刘某乙、毕某某逼取赌债,刘某乙当场打下欠条,毕某某拒绝打欠条。后曹某某、武某某、巩某甲将刘某乙、毕某某二人带到和某某**快捷酒店B座202房间,在房间内曹某某、武某某继续逼毕某某打欠条,并让已打欠条的刘某乙先离开。刘某乙担心毕某某有危险拒绝离开,后曹某某殴打刘某乙,武某某分别殴打刘某乙、毕某某。期间巩某甲发现刘某乙所打欠条上书写的身份证号码不正确,曹某某、武某某等人让刘某乙重新打了欠条。次日凌晨毕进被迫打欠条后,曹某某等人才让毕某某、刘某乙相继离开。
(二)被告人刘某乙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
2019年5月25日晚,刘某乙、白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在和某某**小吃城吃饭。饭后刘某乙、冯某某因结账问题发生争执,冯某某将饭桌蹬倒,桌子砸在刘某乙脚上,刘某乙便用玻璃杯砸向冯某某面部,后二人厮打在一起,刘某乙用手里剩下的玻璃杯手柄乱捅冯某某身上,冯某某也用在地上捡起的玻璃碎片砸了刘某乙头上几下,在白某某劝阻下二人分开。经鉴定:冯某某头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孙某乙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29日凌晨,孙某乙在左权县看守所一监区101监室伙同在押犯郭某乙、张某丙无故殴打新进监所的在押犯马某乙。同日早上6时许,孙某乙又伙同在押犯赵某戊、张某丙、王某戊等人再次殴打马某乙,致使马某乙左侧六根肋骨骨折、腰椎左侧四处横骨骨折。经鉴定:马某乙所受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银行流水明细、欠条、民事起诉状、判决书等;2.证人刘某己、李某庚、牛某某、白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乙、刘某丙、闫某某、李某戊、刘某丁、李某丁、宋某甲、朱某某、王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胡某甲、程某某、孙某甲、裴某某、秦某甲、巩某甲、文某甲、马某甲、孙某乙、赵某甲、张某甲、魏某甲、刘某甲、胡某丙、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指认、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程某某、孙某甲、文某甲、孙某乙、马某甲、赵某甲、张某甲、魏某甲、胡某丙、刘某甲、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巩某甲对指控的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为讨要高利贷本息,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对该集团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为讨要高利贷本息,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甲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为讨要高利贷本息,非法拘禁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某某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为讨要高利贷本息,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甲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为讨要高利贷本息,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裴某某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为讨要高利贷本息,非法拘禁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某甲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骨干成员,为讨要高利贷本息,非法拘禁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巩某甲为讨要高利贷本息,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文某甲为讨要高利贷本息,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乙为讨要高利贷本息,非法拘禁他人;因涉嫌犯罪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同监室在押犯,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甲为讨要高利贷本息,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甲为讨要高利贷本息,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丁为讨要高利贷本息,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某甲为讨要高利贷本息,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丙为讨要高利贷本息,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为讨要高利贷本息,非法拘禁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乙为讨要高利贷本息,非法拘禁他人;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实施故意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巩某甲、文某甲、孙某乙、马某甲、赵某甲、张某甲、魏某甲、胡某丙、刘某甲、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甲、程某某、孙某甲、巩某甲、文某甲、孙某乙、马某甲、赵某甲、张某甲、魏某甲、胡某丙、刘某甲、刘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胡某甲、程某某、裴某某、秦某甲、巩某甲、文某甲、孙某乙、马某甲、刘某甲、刘某乙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上述被告人数罪并罚。依法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判处被告人孙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文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孙某乙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赵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处被告人魏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判处胡某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判处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巩某甲有期徒刑一年。
现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均属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建议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许 凤
检 察 员: 尹志君
崔 燕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等11人均羁押于和某某看守所;被告人孙某甲等5人均羁押于左权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和某某**镇泊里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银行流水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三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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