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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秦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公诉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11982********,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秦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31986********,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11月4日、2016年5月24日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李某甲、秦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望丛东路民生银行门口盗窃李某乙的灰色电瓶车,并销赃耗用。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秦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泰昌物流办公楼门口盗窃赵某某的白色电瓶车,并销赃耗用。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秦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岷阳东巷与成东巷丁字路口盗窃罗某某价值1600元的绿佳牌电瓶车,并销赃耗用。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秦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绿地国际花都小区2号门盗窃张某某价值1900元的奇蕾牌电瓶车,并销赃耗用。

2019年12月14日,民警在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沙湾村10组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李某甲、秦某某挡获,并扣押3顶摩托车头盔、2个银色圆锉、1个黑色鸭舌帽、1辆黑色两轮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积极参与,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秦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李某甲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威薇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 被告人秦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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