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8〕349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猴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家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街**巷**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月21日被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于2012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10月2日被临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盘某甲(曾用名盘某乙,绰号‘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91972********,瑶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牌县,家住湖南省双牌县**镇**村**号,因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临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盘某甲涉嫌走私、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9日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2月10日至3月9日、自2018年4月24日至5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月27日至2月10日、自2018年4月10日至4月24日、自2018年6月25日至7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4月3日,李某乙(已判刑)、李某丙(已判刑)将被告人盘某甲、李某甲、王某某(已判刑)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藏匿于一台空气压缩机内,经由小路从缅甸偷渡入境,通过昆明**快运有限公司将毒品从南伞运往广东省清远市,同日18时10分,当昆明**快运有限公司物流车(云******)途经卖盐场边境检查站时被武警查获,当场从一货运邮包(单号008****、货号N3-****-*,收货人李某丁)内的空气压缩机中查获外用胶带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4块,净重20435克。
2、2014年10月1日,李某丙(已判刑)通过镇康县南伞圆通速递,将其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已判刑)共同用茶叶盒、茶叶袋藏匿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两个包裹邮寄往湖南省郴州市和北京市丰台区,同月4日18时30分许,当圆通速递物流车(车牌云******)途经卖盐场边境检查站时被武警查获,当场从两个单号分别为7557******(寄件人:阿某某,联系电话:1818383****;收件人:陈某某,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镇,电话1360117****)、7557******(寄件人:阿某某,联系电话:1818383****;收件人:李某戊,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大道延伸道**公司家属区,电话1351735****)的包裹内查获混装在茶叶袋内用黄色胶带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砣,净重2906克。
3、2014年10月22日,李某乙(已判刑)通过镇康县邮政局,将其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已判刑)共同用茶叶盒、茶叶袋藏匿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包裹邮寄至湖南省郴州市,次日16时,临沧市公安局民警在临沧市邮政局将该包裹(单号1055964******,寄件人:李某丁,从镇康县**医院寄至湖南省郴州市**大道延伸道**公司,收件人:李某戊,1351735****)查获,当场从该包裹内查获出外用灰白色棉纸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4砣,外用透明薄膜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1砣。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55砣,净重425克。
4、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已判刑)和李某乙(已判刑)将藏匿毒品的药瓶、茶叶袋、首饰抛光机从缅甸老街带往中国南伞邮寄。当日16时许,当李某丙雇请的人力三轮车进入南伞口岸时被南伞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查获,当场从其中一个贴有纸条的纸箱(收货人:李某己,收货地址:湖南省临武县**乡,电话1318736****;发货人:林某某,电话1508784****,发货地址:云南省镇康县**村**号)内的8个白色塑料药瓶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90克;从纸箱内85袋印有“铁观音”字样的绿色茶叶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820克;从纸箱内的1台首饰抛光机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包,净重170克。共计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18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2015)临中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书、(2015)云高刑复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提取、扣押、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盘某甲走私、运输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二被告人对共同走私、运输的毒品共同承担罪责。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月21日被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于2012年6月17日刑满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景
2018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6册、光碟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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