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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白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72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81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路**小区**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戴月,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90********,汉族,大专文化,游戏代练,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安徽省亳州市太和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书春,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现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镇**路**号。白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13日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021999********,汉族,大专文化,包头**职业学院材料与工程系**,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街**栋**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办事处**路**号**室,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5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镇**居委会**号,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巷**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99********,汉族,大专文化,石家庄**职业学院**,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镇**村**号,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小区**幢**室,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海珍,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白某某、赵某某、雷某某、许某某、李某乙、崔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间,通过QQ、微信从被告人周某某、白某某、赵某某、雷某某、许某某、李某乙、崔某某等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微信账号breathle****、支付宝账号1575562****、1535737****向周某某等人转账共计人民币105385元,后通过微信向阚某某、王某某等人出售上述公民个人信息。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出售他人实名信息给李某甲,并通过微信VIP3698****收取李某甲使用的微信breathle****转账人民币48695元;2018年9月2019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出售他人实名信息给蔡某某,并通过微信VIP3698****收取蔡某某使用的微信caicai88****转账人民币11960元。周某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0655。

2.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白某某出售他人实名信息给李某甲,并通过微信ly521****收取李某甲使用的微信breathle****转账人民币21480元,通过微信SuWeiSuWe****收取李某甲使用的微信breathle****转账人民币3200元。白某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4680元。

3.2019年4月至8月,被告人赵某某出售他人实名信息给李某甲,并通过支付宝账号150096****收取李某甲使用的支付宝账号1575562****转账人民币1485元,收取李某甲使用的支付宝账号1535737****转账人民币1900元,共计收取李某甲人民币3385元。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出售他人实名信息给蔡某某,并通过微信pipi****收取蔡某某使用的微信caicai88****转账人民币8461元。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赵某某出售他人实名信息给陈某某,并通过微信pipi****收取陈某某使用的微信qq5201314che****转账人民币2968元。赵某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4814。

4.2019年7月8月,被告人雷某某出售他人实名信息给李某甲,并通过微信lcaaaa****收取李某甲使用的微信breathle****转账人民币8975元。

5.2019年2月4月,被告人许某某出售他人实名信息给李某甲,并通过微信qi-q****收取李某甲使用的微信breathle****转账人民币8330元。

6.2019年7月8月,被告人李某乙出售他人实名信息给李某甲,并通过微信LYH99****收取李某甲使用的微信breathle****转账人民币5720元。

7.2019年8月,被告人崔某某出售他人实名信息给李某甲,并通过微信cuiwent****收取李某甲使用的微信breathle****转账人民币5600元。

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白某某、赵某某、雷某某、许某某、李某乙、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赵某某、雷某某、许某某、李某乙、崔某某分别退赃100000元、60000元、100000元、50000元、100000元、50000元、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照片、发破案、到案经过、QQ聊天记录、江苏省暂扣款物收据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陈某某、阚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白某某、赵某某、雷某某、许某某、李某乙、崔某某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赵某某、雷某某、许某某、李某乙、崔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周某某、白某某、赵某某、雷某某、许某某、李某乙、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怀秀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1871551****)、周某某(1832678****)、赵某某(1761482****)、雷某某(1354509****)、许某某(1550528****)、崔某某(1879680****)、李某乙(1763339****)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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