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57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6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街**号。2015年7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啊雷,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6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咸阳市永寿县**乡**村**号。2008年9月因盗窃罪被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10月14日因抢夺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5年7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田啊雷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10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田啊雷经预谋后窜至本市未央区草滩丽舍春天小区伺机盗窃,后窜入该小区6号楼1单元,用开锁工具开门进入4楼东户阮某某家中,盗走现金1000元及中兴牌手机一部。
2、2014年6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窜至本市莲湖区枣园西路丰盛园小区伺机盗窃,采用同样的方式窜入该小区9号楼1单元2楼8号郭某某家中,盗走现金2000元、天王牌手表2块(价值312元)及首饰、香烟等物后逃离现场。
3、2014年6月21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又窜至本市莲湖区桃园西路西瓷小区伺机盗窃,后用同样的方式窜入该小区5号高层103室李某乙家中,盗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手表、首饰等物后逃离现场。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田啊雷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
3、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5、勘验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
7、被害人陈述;
8、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田啊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窜入居民小区,入室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啊雷曾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续艳龙
2015年12月17日
附:1、案卷贰册。
2、被告人李某甲、田啊雷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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