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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王某甲诈骗、李某甲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18〕438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李某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4196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乡**村**组**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2017年5月31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孙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8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乡**村**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小区**号楼**门**室。 2017年5月29日临时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6月1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7年8月30日,由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28日,由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部分

2016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某甲使用网上购买的郭某某、王某乙的身份证,在山西太原注册成立山西**贸易有限公司。后伙同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丁(未起诉)以该公司名义与意大利GATE  ELEYEIY  S.R.L公司达成买卖铝锭、电解铜等金属原料的协议。二被告人为了骗取意大利GATA  ELEYEIY  S、R、L公司的预付款及部分货款,先后以大理石、水泥砖冒充铝锭、电解铜,分六次骗取331925美元 。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2017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以内蒙古**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公司**Mark(男,身份未查明)与印度一公司达成买卖铜丝协议。实际并未发货。分两次骗取该公司10014.83美元 、41378.11港币。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2017年4月至5月,被告人李某甲使用网上购买的周孝银、叶永龙的身份证,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注册成立内蒙古**商贸有限公司。后伙同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戊(未起诉)以该公司名义与伊朗MEHRBARDARYA公司达成买卖废铜线的协议。实际并未发货。分三次骗取该公司100190美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二】盗用身份证件罪

被告人李某甲为注册西安**商贸有限公司等企业,分数次从网上购买陈某某、罗某某等人身份证。案发后,侦查机关扣回12张身份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盗用他人身份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晓俊

2018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册,物证笔记本一个。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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