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18〕290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4月9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4月9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4月9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董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1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济源至洛阳西高速公路(孟津段)项目用地需征收孟津县**镇**村**组部分土地,2017年6月,涉及**村**组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全部分发完毕。为索要耕地补偿款,李某甲等人组织**组部分群众到工地阻挡施工。2018年3月16日,涉及**村**组的耕地补偿款全部发放完毕。2018年3月20日到4月8日,施工队组织机械到**村**组原宅基上清理建筑垃圾,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董某某等人以房屋安置不合理、赔偿标准不统一等为由,采取站立在施工机械前面、爬上施工机械等方式阻挡施工,期间,镇村等相关人员多次劝说、告诫,李某甲、王某甲、董某某等人执意阻挡施工,严重影响济洛高速工期,造成施工方损失共计1933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平时表现证明、机械租赁合同、证明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杜某某、张某甲、梁某某、李某乙、张某乙、任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杨某某、郭某某、张某丙等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董某某为获取更多利益,阻挡机械作业,破坏施工方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董某某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炎哲
2018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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