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5********,彝族,文盲,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5********,彝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6********,彝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1日凌晨,镇雄县以古镇麦车村疫情防控点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案,公安机关通过工作,发现以古镇以古村渣污沟村民王某乙、李某丙有重大作案嫌疑。2020年2月20日凌晨,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对二人开展抓捕工作,民警在将王某乙抓获过程中,王某乙的母亲即被告人李某甲叫被告人王某甲通知李某丙家人,后被告人王某甲便通过电话将王某乙被抓的消息告诉其女友即被告人李某乙,被告人李某乙便到李某丙睡觉房间将该消息告诉李某丙,导致李某丙当晚脱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乾虎
2020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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