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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王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公开版)_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96号

被告人李某甲旭,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西县棉湖镇***村委***** 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王某甲裕,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揭阳市普宁市南溪镇***村***座***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旭、王某甲裕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旭、王某甲裕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5月1日延长了该案的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份至2015年5月6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旭、王某乙群(另案处理)等人,在广东省揭西县棉湖镇下浦村委方厝栅村榕江边李某甲旭承包的竹林里,合伙开设一个非法采砂场。被告人王某甲裕、“王某丙”(身份尚未查明)等人,分别为该砂场提供采砂船和运某某船,在未取得河道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采砂船在揭西县凤江镇莪萃村至棉湖镇日路村的榕江南河河段非法开采河砂,并将非法开采的河砂通过运某某船载到非法采砂场进行堆放和销售。该非法采砂场雇佣沈端正、黄某甲、黄某乙负责会计工作,杨某某负责开铲车,李剩安负责看管砂带,王某丁负责砂场伙食。

揭西县公安局于2015年5月6日对该非法采砂场依法进行查处,现场扣押到河砂2881.84立方米(经揭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30547元)及账本一批。经核算:该非法采砂场非法开采的河砂数量共计12765立方米(含现场扣押到的2881.84立方米河砂),价值人民币1021072.35元。其中被告人王某甲裕利用采砂船非法开采并运载到采砂场的河砂数量共计667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533533.3元。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裕到揭西县公安局投案。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旭到揭西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单据照片、采砂地点卫星照片、采砂船照片、运某某船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某某,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青竹租赁协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账本等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沈端正、杨某某、李剩安、黄某甲、林某某周、李某丙荣、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荣、王某己、沈桂某某、陈某某容、王某丁、王某庚楷、黄某乙、李某丁璋、李某戊杰、张某某林、方某甲、刘某某龙、吴某甲、吴某乙琼、沈某丁、赵某某宏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旭、王某甲裕的某某和辩解;5.鉴定意见:揭西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揭西群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棉湖方厝栅经营河砂金额的计算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旭、王某甲裕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超过人民币5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某乙

检察官助理:许某某涛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旭、王某甲裕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证人名单》一份,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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