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甲、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62********,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阳市白塔区**路**村**号楼**层**号,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63********,汉族,辽阳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白塔区**街**单元**室,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加入河北省燕郊民间自愿互助理财,后改为大连香洲养老规划社区项目,成为会员后,负责在河北燕郊、大连香洲等地接待、宣传互助理财及香洲养老规划项目、发展新会员等工作。后在该传销组织中成为总监C3级别,其下级共5层,下线人员共计80余人。

2017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加入河北省燕郊民间自愿互助理财,后改为大连香洲养老规划社区项目,系李某甲的直接下线,王某甲成为会员后,负责在河北燕郊、大连香洲等地接待、宣传互助理财及香洲养老规划项目、发展新会员等工作。后在该传销组织中成为经理C2级别,其下级共4层,下线人员共计40余人。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均系经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银行个人账户信息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材料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证人芦某某、闫某某、张某甲、李某乙、董某某、田某某、杨某某、吕某某、刘某甲、张某乙、刘某乙、任某某、刘某丙、赵某某、苗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参加河北燕郊“民间自愿互助理财”后改名为“大连香洲养老规划社区”的传销组织活动,层级均在三级以上,发展下线30人以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某

检察官助理:王某乙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均被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