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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丙等人寻衅滋事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巷**号,住银川市兴庆区**巷**号,系银川市**有限公司职工。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村**号,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号,系宁夏**旅行社职工。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村**号,住银川市金某某**小区**室,系宁夏**医药有限公司职工。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男,199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2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派出所集体户**号,住银川市金某某**小区**号,系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职工。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丙、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0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银川市金某某**小区**号楼**单元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谢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李某甲纠集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丙、虎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在银川市金某某**小区大门口准备进入小区殴打被害人谢某某,被告人李某甲带领被告人虎某某、王某甲、李某丙推开大门撞倒该小区门房保安被害人杜某某,被告人王某甲手持一黑色塑料圆盘(内装沙土)对被害人杜某某实施殴打,被告人李某丙对被害人杜某某实施殴打,被告人李某甲、虎某某对被害人谢某某实施殴打,后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丙与被告人李某甲、虎某某一起对谢某某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谢某某、杜某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

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杜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谢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到位,被害人杜某某、谢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丙、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丙、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丙、虎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持凶器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丙、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四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四人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李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对被告人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玲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作案工具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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